时间:2023-04-13 10:40:40来源:法律常识
(孙绪平)应日照市法学会邀请,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上海东方十佳大律师之一翟建律师2016年3月12日在山东省日照市进行了刑事业务讲座。参加本次讲座有日照市政法系统、法学会领导及部分律师,北京、济南和青岛的知名律师应邀参加。
赵世玉律师主持本次讲座
张宗武同志代表主办方致欢迎贺词
翟建律师首先历述了自己1978年首届高考上海法本生,留校任教兼职做律师,因不得兼顾,遂做专职律师。近二十年来专做刑事辩护,2002年成立第一家个人翟建律师事务所,后2013年加入大成(上海)所,任刑事部主任。
谈及业务,对新刑诉法第35条49条的理解。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刑事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有证据;二经查证属实;三是排除合理怀疑。
翟建律师对罪刑法定的"法"的两层意思的理解:一是自然犯,二是法定犯。法定犯的"法"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所遵循的法律。他用自己办过的,票据诈骗案中的票据法,电话推销诈骗案中的价格法,全面丰富的解释了这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