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1:50:3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王欣,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自:iCourt法秀
一、申请持令人必须有 2 名执业律师吗?
非必须。根据笔者经验,在被调查单位及法官认可的情况下,可申请由 1 名执业律师作为持令人。
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律师调查令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做法,不同被调查单位也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律师想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调查对方当事人的房屋产调信息时,上海市不同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于持令律师需写明 1 人还是 2 人,实际到场持令调查律师需 2 人同时到场还是其中 1 人到场即可,均各有差异。此外,有的法官会要求申请调查令上必须写明 2 名执业律师,但有的法官则表示也接受 1 名执业律师作为持令人。
因此,申请持令人到底是 1 名律师还是 2 名律师,需要提前与被调查单位及法官确认好。
二、申请持令人必须为案件代理律师吗?
非必须。实务中,有时候会遇到被调查单位远在外地的情形,此时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会考虑由当地律师作为持令律师,进而向法院提交调查令申请书。
虽然多数地方高院规定了持令律师须为代理律师,如: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沪高法[ 2001 ] 261号)
第四条 申请调查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持令人是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仅限于取得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沪高法[ 2004 ] 92 号)
第五条(调查令的申领程序)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代为申领调查令或者持令调查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细则》
第四条 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但是,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目前较多数法官并不要求申请持令律师必须为案件代理律师;如法官对此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代理人可与当事人沟通,单独就调查令事宜出具授权给当地律师。
三、被调查单位应由谁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实务中,有时候申请人会遇到“确定这份材料一定存在,但不清楚保存在哪个单位”的情形,因此有的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调查令申请书仅模糊地载明“请求法院向有关单位调取某材料”。然而,这种对被调查单位的模糊表述,将导致法院无法开具调查令,如: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苏 06 民终 1386 号,顾士松、叶丹红与杨东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二审中,上诉人申请调取被上诉人在 2018 年 10 月 22 日至月底到常熟的车辆高速公路行车记录。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线索。上诉人申请调查车辆行车记录,未按规定载明上述内容,经询问,上诉人不能指出被调查人的名称及证据名称内容,法院无法调查收集。
因此,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主动通过咨询、研究等方式提前确定好被调查单位的具体名称(被调查单位如有总部、分部等关联单位的,应注意细化到具体单位机构),再向法院申请开具以被调查单位为抬头的律师调查令。
四、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法院一定同意开具吗?
不一定。设置律师调查令的目的是法院“授权”律师调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而不是律师的独立调查权。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法院有权审查申请调取的材料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如申请理由不充分的,法院可拒绝开具律师调查令。例如: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 )津民终 455 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刘玲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关于《律师调查令申请书》的问题…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是针对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且天津兴格如家酒店、王复新、汪兴格、谢杰等均不属于本案诉讼主体,所调查的内容超出本案审理范围。第三,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对谢作来、谢杰、汪兴格、谢娇妹、刘玲、王复新、天津兴格如家酒店(刘玲是股东)、金亿隆公司在人民银行开户情况以及在农行天津分行、工行天津分行、招行天津分行等的账户,从 2007 年到 2013 年的资金往来调取证据,属于“拉网式”申请,对于调查的证据的范围不明确、不具体,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第四,该申请涉及主体多、时间跨度长达六年,若干主体之间必然存在大量经济往来,对于这些经济往来与本案的关联性,也难以认定。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 )鲁民终 1906 号,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聊城润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而南通二建申请针对的对象均内容宽泛,缺乏明确指向,未明确具体的陈述哪一份招投标文件、银行流水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故对其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吉 03 民终 505 号,张杰与张峰、葛树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张杰在二审诉讼中申请调取张峰及妻子刘丽侠 2018 年 1 月 4 日的银行卡记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的规定,张杰虽申请调取张峰及刘丽侠的银行卡记录,但因其未说明张峰与刘丽侠的银行卡记录与本案之间的关系,其亦否认与张峰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否认曾偿还借款的事实,故本院无法认定其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五、法官不同意出具调查令怎么办?
法律目前对这一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较大程度上需依赖于当事人或代理人与法官之间的沟通,但法官径直不同意出具调查令的做法可能会导致发生案件事实查明不清、审理程序不当的裁判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 2018 )最高法民再 28 号,林翠妍、洪仲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在本案二审期间,林翠妍申请法院调取元华投资公司的账户往来明细,二审法院以元华投资公司是本案当事人,其有义务亦有能力向二审法院提供其财务凭证为由未予准许……在林翠妍已经将该证据线索提交法院,书面说明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原件的原因且申请法院调取的情况下,该证据是否真实已然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因此,二审法院不予准许该调查取证申请的做法,不仅在实质上违反了法定程序,也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因此,原审法院未调取元华投资公司的银行流水以查证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消灭等法律事实,审理程序存在明显不当之处。
六、除了调查令以外,律师还需要向被调查单位提供其他材料吗?
可能还需要律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具体应以被调查单位要求为准。依前所述,不同被调查单位对于律师持令调查的手续资料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单位仅需要律师出具执业证、调查令即可,但有的单位则提出更多的材料要求。因此,律师到现场持令调查前,应注意提前与被调查单位确认所需携带材料,以节省时间成本。
七、被调查单位都会配合提供需调查材料吗?
不一定。说服法官开具律师调查令存在一定难度,但律师在拿到调查令后仍然可能会面临被调查单位故意拖延、阻碍甚至拒绝提供调查材料的情况。目前实务中,最令律师苦恼的,当属调查银行流水。2019 年 9 月 16 日,江苏省银行业协会对此还向江苏省高院出具了《江苏银行业对关于律师持调查令查询银行账户信息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银行账户信息应排除律师调査令的适用”。
八、被调查单位拒不配合怎么办?
持令律师可要求被调查单位负责人在调查令上写明不提供材料的原因,并签名后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告给法院,法院可能会对拒不配合的被调查单位予以处罚或向有关机关发送司法建议。根据检索,多数地方高院规定了被调查单位拒不配合调查的法律后果,如: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也可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协助调查人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协助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并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发送司法建议。
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多个法院对相关不配合的被调查单位开具了罚单:
2018 年 11 月,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向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发出律师调查令,并由原告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到该公司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审计报告等证据。但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收律师调查令,拒不配合提供有关证据。后,泰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罚款 10 万元,以示惩戒。
2019 年 12 月,因被调查单位荣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律师持令调查,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向出具了《决定书》,罚款 10 万元。
因此,律师如在持令调查中遇到被调查单位不予配合的情况,可向其说明不利后果;如坚持不配合的,要求其说明原因并签字盖章。
九、律师在获取调查材料时要注意哪些细节?
即便被调查单位愿意配合提供调查材料时,律师也不可掉以轻心,需当场对材料的细节予以核查,包括:被调查单位有无加盖材料章?有无注明提供日期?材料是否齐全?对方银行流水中能否体现对方的姓名/名称、卡号、交易对手、交易名目等?如发现有所缺漏的,可及时与经办人员沟通予以调整或补全,否则可能会导致材料无法达到证明目的的结果或增加额外的时间成本。
十、调查的材料对我方不利,可以不提交给法院吗?
原则上,持令人应将调查的材料全部提交至法院作为在案证据,否则可能将承担无权再申请持令甚至被处罚的执业风险。第一,依前所述,律师调查令实质上是法院“授权”律师调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因此持令调查获取的材料应当提交给法院。第二,目前已有多个地方高院规定,对于不提交全部或部分调取材料的持令律师应予以处罚,如:
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高法 [ 2021 ] 100 号)
第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的司法建议;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无正当事由选择性提交调取的证据;
(6)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或者拒不提交调取的证据;
2、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
第十四条 【违规使用律师调查令的后果】持令律师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再向其签发律师调查令:(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回执……持令律师及共同参与调查人员具有前款行为,人民法院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提出对持令律师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司法建议。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代理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决定在六个月到两年内不再向其签发律师调查令,或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或惩戒的司法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或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律师调查令或者回执;
因此,本着诚信原则和避免执业风险,笔者建议持令人及时将持令调查到的材料全部提交给法院。同时,反过来也提醒了各位申请人,应注意在申请律师调查令时要综合考虑需调取材料的优弊端,以免出现“为他人做嫁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