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请刑事会见律师收费(宁波律师会见一次多少钱)

时间:2023-04-13 13:22:55来源:法律常识

宁波请刑事会见律师收费(宁波律师会见一次多少钱)

导读说明

本书最精华的部分是将刑事辩护每一步具体的操作方法上升为指引,通过问题解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深入解读刑辩实务技能及执业风险,便于读者理解与掌握。同时,结合刑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难题,陆续颁布的法律规范中有关刑辩的规定,提出了解决办法,提炼出操作技能,并充分提示存在的执业风险。

本书第三版结合新修订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对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补充了一些新案例,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新技能进行了探索。同时将近年来笔者在各地讲课中听众提出的问题及解答整理成《刑辩百问》作为附录。这些问题都是在刑辩工作常遇到的问题、难题,极具实用性。


问题一:如何接待好新型案件?/

问题二:当事人有犯罪行为,但尚未被立案时前来咨询,律师应如何提供咨询服务?/

问题三:有在逃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进行咨询的时候,律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问题四:在接案的过程中发现来咨询者并非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亲友,而是司法掮客,沟通时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问题五:委托人、当事人或其家属要求律师找关系时,如何应对?/

问题六:委托人、当事人或其家属提出不合理、非法要求时,如何应对?/

问题七:青年律师如何向委托人自我介绍,提高接案的成功率?/

问题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什么权益?/

问题九:律师如何对当事人所咨询的案件的发展趋势进行预估?/

问题十:如何向委托人介绍律师的作用?/

问题十一: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如何谈收费?/

问题十二:律师如何提出一个让自己和委托人都满意的报价?/

问题十三:在疑难复杂案件中,当事人想委托3名以上的律师进行法律服务,但法律规定最多只能委托2名辩护人,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

问题十四: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能否收费?如何收费?/

问题十五: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十六:委托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律师应该如何处理?/

问题十七:当事人在正常支付律师费之后,又提出要给律师一笔“辛苦费”,作为律师工作补贴,如何处理?/

问题十八:同一个律所律师能否接受同一案件同案犯的委托?是否存在风险?/

问题十九: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律师承诺达到一定的效果才愿意委托时,应该如何处理?/

问题二十:当事人来咨询,经过分析,发现案件没有什么辩点,但当事人一定要委托,律师是否可以接受委托?/

问题二十一:当事人提出先付一部分钱,由律师先去会见一次,或先阅卷分析后,根据了解的情况,如果辩护成功希望大就委托,如果辩护成功希望不大就不委托。这样的要求能答应吗?/

问题二十二:律师收费,是否要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来定,支付能力强的报价就高一些,支付能力差的就低一些?/

问题二十三:律师拒绝辩护、代理的事由与程序?/

问题二十四:侦查阶段需要向侦查机关提交委托手续吗?/

问题二十五:律师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该如何进行?/

问题二十六:第一次会见时,犯罪嫌疑人辩解其之前所做的笔录记录不实,其是被迫签字的,律师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问题二十七:律师在会见时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方面的法律咨询?/

问题二十八:会见时,犯罪嫌疑人提出犯罪是其所为,但他还未向侦查机关交代,问律师是交代还是不交代,律师如何答复?/

问题二十九:在会见时,犯罪嫌疑人说自己还有其他犯罪行为,问律师是否应该交代,律师该如何答复?/

问题三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哪些禁止事项?/

问题三十一:如果到侦查部门交手续、沟通,但侦查承办人联系不上,办公室电话不接,去办公室也找不到人,无法联系沟通,怎么办?/

问题三十二:律师提出最佳法律服务方案,但当事人不同意,而按当事人的意见处理,就必然会对当事人不利,如何处理?/

问题三十三:律师应如何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时机应如何把握?/

问题三十四:律师如何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代理申诉和控告?/

问题三十五:在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后,辩护律师再次接待家属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问题三十六:律师在侦查阶段可否调查取证?如果取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三十七:在侦查阶段,律师如何提出辩护意见?/

问题三十八:律师应如何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

问题三十九:对于限制会见的“三类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应如何进行辩护?/

问题四十: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及家属退赃,律师如何解答咨询?/

问题四十一:侦查阶段如果存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没有调取,律师应如何处理?如果申请侦查机关调取相关证据,侦查机关不予理睬,应如何处理?/

问题四十二:和解协议与谅解书有何区别?有必要都准备吗?谅解书中是否要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

问题四十三:如何把握“引导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与“正常的法律咨询”的界限?/

问题四十四:犯罪嫌疑人被外地公安上网追逃,被本地公安抓获,临时羁押在本地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如何办理?/

问题四十五:在目前都是复制案件光盘及手机拍照后在电脑上阅卷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全部打印出来?如果不需要全部打印,哪些证据材料必须打印出来?/

问题四十六: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会见犯罪嫌疑人几次?/

问题四十七: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且指控的证据也十分不充分,特别是仅有孤证对其形成指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能否告知他全案只有一份直接证据,建议他继续否认犯罪?/

问题四十八:犯罪嫌疑人是认罪的,但律师阅卷后发现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直接证据,其他都是间接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翻供,就极有可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律师可否建议犯罪嫌疑人翻供?/

问题四十九:当事人只承认指控事实,但不认可检察院指控罪名,这种情况下,如何去争取较好的认罪态度?/

问题五十: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后,是否应将所调取的证据及时提交检察机关?/

问题五十一: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有什么讲究,是否会造成与司法机关的对立,不利于今后的辩护?/

问题五十二:律师如何通过审查讯问笔录发现办案人员存在指供、诱供可能性的线索?/

问题五十三:犯罪嫌疑人在被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后,连续作了多次有罪供述。在前一份笔录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排除后,律师对后面的笔录,是应当从真实性存疑的角度去辩护(当事人仍处在精神痛苦状态下从而作出不实供述),还是应当直接提非法证据排除?/

问题五十四:律师如何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问题五十五:辩护意见是在法庭上“突然袭击”好,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先充分沟通好?/

问题五十六: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撰写和表达有什么要求?/

问题五十七:审查起诉阶段代理申诉、控告时,辩护律师要怎么做?/

问题五十八:律师向检察院提出要求复制视听资料,检察院不同意复制,如何应对?/

问题五十九:调看审讯同步录音录像时,如何把握审讯策略与威胁、引诱、欺骗之间的区别?/

问题六十: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如何与公诉人进行有效沟通?/

问题六十一:辩护律师如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六十二:律师应当如何提异地管辖申请?/

问题六十三: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阅过卷,审判阶段的阅卷有什么讲究吗?/

问题六十四:律师参加庭前会议,是否一定有利?有无弊处?/

问题六十五:在庭前会议上,律师可以提哪些问题?/

问题六十六:律师如何申请证人、鉴定人、专门知识的人、警察出庭?/

问题六十七:发表质证意见时,如何把握,以避免发表成辩护意见?/

问题六十八:共同犯罪中,担任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时,除了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外,可否为其他共同犯罪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

问题六十九:共同犯罪案件辩护中,为不同被告人辩护的律师可否相互沟通,对案件的辩护进行探讨?/

问题七十:针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况,律师需要如何应对?/

问题七十一:法庭发问阶段,在公诉人讯问时,辩护人如对公诉人的发问有异议,如何提出比较妥当?/

问题七十二:法庭发问阶段,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威胁、诱导式的发问,辩护人如何处理?/

问题七十三:法庭发问阶段,如何处理被告人对质程序?/

问题七十四:法庭发问结束后,在举证及辩论阶段,辩护人是否可以申请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问题七十五: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是否可以既作无罪辩护,又作量刑辩护?/

问题七十六:被告人坚持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律师认为只能从轻罪、罪轻方面入手时,如何把握与被告人之间的分歧?/

问题七十七:被告人认罪,律师认为无罪,如何进行辩护?/

问题七十八:刑事律师庭审发言时被法官打断,但律师觉得发言很必要,律师应如何处理?/

问题七十九: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时,律师应如何应对?/

问题八十: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发现新的突破口,如发现鉴定有问题时,该如何处理?/

问题八十一:律师应如何在法庭上发表第一轮辩护意见?/

问题八十二:辩护律师如何在法庭上发表第二轮、第三轮辩护意见?/

问题八十三:各辩护律师观点不一致的,可否互相辩论?/

问题八十四:庭审结束后、判决之前,律师还要做哪些工作?/

问题八十五:一审宣判后,律师发现上诉维持原判可能性非常大,当事人征求律师意见是否上诉,律师应如何回答?/

问题八十六:如何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

问题八十七:一审判决结果不理想,律师如何与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

问题八十八:律师作轻罪辩护时,是只需说明不构成重罪,还是要在否定构成重罪的同时,指出被告人构成轻罪?/

问题八十九:一审律师是否可以将案件材料复制给二审律师?/

问题九十:律师二审阅卷时的重点在什么地方?/

问题九十一:接受共同犯罪案件的委托,与同案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之间,在“求同存异”的把握上,需要注意哪些要点?/

问题九十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其要求律师去找关系,律师应如何处理?/

问题九十三:碰到当事人强烈指责公检法办案人员,甚至要求控告他们,律师该如何解释引导?/

问题九十四:委托人、当事人或其家属要求退费,特别是不合理退费时,律师应如何处理?/

问题九十五:当事人想认罪获轻刑,但鉴定意见有瑕疵,申请重新鉴定会延长审限,导致羁押时间变长,不利于当事人,怎么办?/

问题九十六:女性从事刑事业务,有哪些优势和劣势?前景如何?/

问题九十七:退赃的时机如何把握,是越早退越好,还是说在不同诉讼阶段分段退赃更好?/

问题九十八:刑事律师代理死刑案件有何注意事项?/

问题九十九:律师应如何看待法援案件辩护工作?/

问题一百:刑事律师如何拓展案源?/

先来试读几个问题

答:对污染环境、知识产权、内幕交易、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新型的、专业性强的刑事案件前来咨询的,可以采用“两步法”进行接待。

第一步,先全面听取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介绍,即当事人所了解的案件基本事实、犯罪嫌疑人所处的刑事诉讼阶段、强制措施、涉及的罪名及罪数、羁押地点、办案部门与承办人、当事人认为存在的辩点及依据、当事人的要求与辩护目标。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特别要注重向当事人请教专业问题。并将专业问题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断地结合、比对,总结出其中的关键点。例如,某一污染环境案涉及的是一家农药厂将生产农药的废液偷偷地排放,普通废水排放不存在污染环境犯罪问题,而如果是危险废物,非法排放3吨以上就构成犯罪。因此,排放的废水是否是危险废物,则是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而根据相关规定,生产农药产生的废水如果是“母液”,就可以直接被认定为危险废物。因此,该废水是否是“母液”,就是律师需要去研究的关键问题。律师在耐心细致、全面地听取当事人的上述介绍后,不要急于出具辩护方案,而是先请当事人回去,在律师研究后形成具体的辩护方案后,再约当事人到所作进一步洽谈。

第二步,律师结合当事人的介绍和第一次接待中概括出来的要点,对专业问题进行学习和研究,对案件的诉讼情况进行了解,对本案的定性争议要点进行梳理,对本案定性辩护、可能的结果、律师要做的工作、当事人要做的工作以及工作的步骤和方法制定出详细的辩护方案,再约当事人到律所面谈,向当事人展示辩护方案,进一步听取当事人意见,完善辩护方案,对委托工作进行进一步的协商。

因为新型案件涉及专业领域的知识,律师分两步进行接待,有利于出具准确的辩护方案,使当事人对案件的辩护方向更加明确,从而为双方的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问题四-

在接案的过程中发现来咨询者并非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亲友,而是司法掮客,沟通时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答:掮客往往以当事人亲友的名义前来咨询,律师很难辨别,但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对可能是掮客的人进行提防:

第一,提防被掮客利用,将律师的辩护方案和具体工作,说成是掮客的建议和安排,并把律师当成其合作伙伴,对其他人进行吹嘘和介绍,必须小心提防。

第二,提醒当事人不要被掮客欺骗,掮客固然有一些是在办事,但也有些就是诈骗犯,一定要再三提醒当事人进行防范。

第三,对掮客介绍案情时,律师要注意防范风险,不能透露案件实质性证据情况,防止掮客唆使当事人串供、作伪证、毁灭证据。

综上,律师接待的当事人应是委托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除此以外,所谓的亲戚朋友,所谓的高人能人,都不足信。律师一定要防范风险,特别是要防范这些人为了显示其作用,会亲自或怂恿家属去做一些妨碍作证的行为。如果律师泄露证据,可能会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如果律师参与策划,就涉嫌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因此一定要谨慎。

-问题七-

青年律师如何向委托人自我介绍,提高接案的成功率?

答:第一,青年律师首先要有自信,如有案件咨询,要先询问案件涉及的罪名,事先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青年律师若经验不够,可以和所里的资深律师一起接待提供咨询,确保在接待过程中,能够提供充分的法律咨询。

第三,青年律师在接待时,表情要保持严肃,给人稳重成熟的感觉。

第四,对问题要有专业的解答,要充分凸显青年律师的专业性。

第五,当事人询问青年律师在公检法是否有关系、执业年限长短等问题时,应回答沟通渠道非常畅通,并不一定要靠关系,更多的是靠专业水平。当事人询问青年律师办过多少案件时,应回答主办或协办过类似案件,掌握基本的办案原理。如此既显得自信,也非常谦虚,既要显示自己的成绩,同时也不能过分夸大。

总之,要体现自信、稳重、严肃的精神面貌,发挥团队的力量,凸显自己的专业性。然后,提出适宜的律师费报价,并告知委托人,找青年律师不仅有专业的保障,且工作勤快认真,而且团队的力量也能够保证案件的质量,价格也相当实惠,如此更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顺利签下委托合同。

-问题二十八-

会见时,犯罪嫌疑人提出犯罪是其所为,但他还未向侦查机关交代,问律师是交代还是不交代,律师如何答复?


答:首先,按照前述“会见七步法”,在介绍委托经过、告知会见有监控风险、进行全面法律咨询后,律师应当先询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时作过几次笔录,对笔录内容有无辩解。在问到此问题时,犯罪嫌疑人就会说他还没有承认犯罪,不会十分突兀地抛出这个难题。

其次,犯罪嫌疑人真的这样问了,律师必须告诉他以下三点:一是依照法律规定,他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但在被强迫的情况之下有权拒绝供述,因此,只有在他自愿的情况下决定如何供述和辩解。二是刑事诉讼是讲证据的,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无法定罪;反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也足以定罪;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也不确实、充分的,当然无法定罪。对于证据是否充分,辩护律师需要认识到刑事诉讼是个动态的过程,不能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认罪,而是要有合理的辩解才可以不认罪。三是坦白认罪是酌定从轻情节,除非罪大恶极,一般在量刑时均会予以体现,特别是事出有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的案件,坦白认罪,在量刑上可以有大幅的从轻甚至减轻。

最后,告诉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请他按照上述三条规定进行衡量,律师不能替他决定。

-问题三十二-

律师提出最佳法律服务方案,但当事人不同意,而按当事人的意见处理,就必然会对当事人不利,如何处理?


答:首先,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详细解释、解读法律服务方案,建议当事人选择最佳法律服务方案,不能因律师没讲到位,在当事人一知半解的情况之下,作出错误的决定。如强奸案件,当事人听律师说要拿到被害人的谅解书,就去找被害人让被害人出具“是自愿的,表示谅解”,但实质上是改变证言的妨害诉讼的伪证,导致案件辩护陷入被动。

其次,当事人明白几种法律服务方案的优劣,但决定不采用最佳方案时,律师应该区分两种情况予以分別处理。第一种情况,当事人决定用违法方式去处理的,如前述强奸案当事人一定要找被害人去制作系本人自愿的伪证,律师一定要严正告知这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坚决予以反对,若当事人执意要为,律师应当与其当场解除委托;若当事人被说服,律师应当制作接待笔录,记录律师告知其法律界限的过程,让当事人签字确认。第二种情况,当事人决定釆用的方案,虽然不是最佳方案,但并不违法,且当事人明白且愿意承受相应法律后果,那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决定。如故意伤害重伤案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律师建议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先调解,依标准先赔偿,取得谅解,以利于取保候审和判缓刑。但当事人在有能力赔偿的情况下,一定要等到判决前再赔,以防对方获赔后反悔。当然,这两个方案也难说哪个更好,但如果从有利辩护的角度讲,第一个方案更好,而第二个方案不利于取保和降低危害性。

最后,尽量争取结合当事人意见,研制最佳方案。对上述故意伤害案刑附民赔偿时机的确定,当事人的担忧也不无道理,但律师也不是无为,任其选择,而是要积极开动脑筋,可以建议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设置“获赔后不得反悔,否则返还所有已赔款项”等制约条款及设立担保人的措施来协助当事人化解此风险,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问题四十三-

如何把握“引导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与“正常的法律咨询”的界限?


答:因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属于证据范畴,如果律师试图改变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则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风险很大。律师在与当事人交流时,要把握好底线,不能教唆当事人。例如,当事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律师坦明其尚未向侦查机关供述其杀人行为时,律师绝对不能指使其坚决不予承认,如果事后恰恰证明是当事人实行了此杀人行为,则律师无疑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风险极大。

律师要严守法律规定,不得诱导、指使当事人作相关供述与辩解,只能通过对案情的把握,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将案件可能的走向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决定,即律师只能充当画地图的角色,路怎么走还是要交给当事人自己决定。

问题四十四:犯罪嫌疑人被外地公安上网追逃,被本地公安抓获,临时羁押在本地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如何办理?

答:首先,《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刑拘或第一次讯问后,其即有权聘请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除三类案件外,无须办案机关许可,凭三证,可直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必须保障律师48小时内会见到犯罪嫌疑人。这是基本规定,也是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基本权利。

其次,律师在接待时要明确告知家属:接受委托后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至迟在48小时之内会见到。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48小时内被换押到承办机关当地看守所,则需转至承办地看守所办理会见。

再次,律师接受委托后,一方面可将委托手续寄交承办机关;另一方面可及时到看守所进行会见。会见受到阻碍的,向办理人员说清法律规定,如不能解决,逐级向看守所领导、监管部门领导及监所检察反映、申诉。同时应在办理窗口留置法律文书,录像或拍照固定,要求依法保障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最后,由于是首次会见,必须遵循“初次会见七步法”(参考前文)。

-问题四十七-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且指控的证据也十分不充分,特别是仅有孤证对其形成指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能否告知他全案只有一份直接证据,建议他继续否认犯罪?


答:第一,律师是不能直接教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的。作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自己决定。

第二,对证据不足的情况,律师要做到心中有数,对指控的孤证要加强质证,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

第三,律师应当着重分析犯罪嫌疑人无罪辩解的合理可能,并积极寻找其不构成犯罪的证据。

第四,如果犯罪嫌疑人坚持无罪辩解,且其辩解有合理性,律师可以告知其作无罪辩护的方案和意见,不必告知其证据不足的情况,也不必建议其继续作无罪辩解。

-问题五十四-

律师如何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答:辩护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时,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须附上线索和材料。具体的线索和材料包括:

一是被告人关于非法取证过程的笔录或自书材料;

二是辩护人整理的非法审讯人员姓名、时间、地点、方式、后果的表格;

三是申请调看侦查人员涉嫌非法审讯录音录像的时间段;

四是申请关键证人出庭或对证人进行核实。

需要注意的是,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宜早不宜迟,因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是“一路审查一路排”。尽早审查发现,既可早一点排除非法证据,也可早一点制止非法办案的行为。

-问题七十七-

被告人认罪,律师认为无罪,如何进行辩护?


答:被告人认罪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被告人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均认可;另一种情况是被告人基于某种原因,一直做有罪供述,但其向律师辩解并未实施相关犯罪行为。

第一种情况中,被告人认可事实和罪名时,首先,律师要为被告人分析律师认为无罪的理由。一般分两种情形:第一,在案证据不足,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第二,检察院指控的事实虽然成立,但不构成犯罪。例如,银行人员违法发放贷款,虽然其确实违反了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但是律师认为这仅仅是违反银行内部的规定,并未达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程度,不构成犯罪。其次,律师应征求被告人的意见,是否同意律师做无罪辩护。如果被告人为了争取好的认罪态度,坚持认罪。律师可以独立做无罪辩护,或者做骑墙式辩护。律师应同时告知被告人,在被告人认可指控事实的情况下,律师做无罪辩护不会对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种情况中,律师首先要弄清楚被告人此前一直做有罪供述的原因。如果有罪供述是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律师可以将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提供给相关部门,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如果之前不真实的有罪供述是被告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律师要跟被告人讲清楚,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并将相关风险、后果告知。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如果当事人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律师要告知当事人,律师做无罪辩护要以被告人改变之前的有罪供述为前提,俗称翻供。并且告知被告人翻供并不是仅仅改变口供就可以了,要有相应的证据相印证,否则翻供以后,法院判决有罪的可能性会很大,而且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被告人将失去从轻处理的机会,将失去判处缓刑的可能性等。第二,如果当事人选择罪轻辩护。律师应告知被告人,律师会将被告人可能并非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情况与司法机关充分沟通,同时也向司法机关明确,被告人愿意认罪,尽量为被告人争取缓刑或者从轻处理的机会。总之律师应当将案件的各种可能性向被告人分析清楚,让被告人选择做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律师应当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按照被告人的意愿进行辩护。

-问题八十三-

各辩护律师观点不一致的,可否互相辩论?


答:首先,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向法庭提出己方当事人无罪、罪轻的材料与意见。当然,两高三部《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条,还赋予律师协助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准确断案的权利。因此,律师在法庭上,有权对一切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观点进行反驳,并建议法庭依法公正决断。

其次,当其他辩护律师对辩护律师自己的当事人发表不利的意见,如指控己方当事人系主犯,而提出其当事人系从犯,如果起诉书并未作此指控,或己方当事人系从犯的,辩护律师应当进行反驳,与其他辩护律师进行辩论;如己方的当事人确实系主犯,其他辩护律师只是对他自己的当事人作从犯辩护的,则辩护律师不必反驳。但如有夸大,辩护律师应予说明与澄清。

再次,其他辩护律师观点虽不正确,但不导致己方的当事人从重定罪量刑的,本律师可私下提醒,不宜当庭纠正。

最后,无论辩护律师之间观点如何不一,也应互相尊重,不可进行人身攻击,激化矛盾。否则,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之间产生冲突,不利于辩护效果的实现。


作|者|简|介

徐宗新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合伙人会议主席。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杭州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被聘为浙江省公安厅专家咨询委员、特邀监督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监督员,浙江省政法委特邀督査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律师学院刑辩分院执行院长,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特聘教授、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曾在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历任起诉科副科长、 办公室(研究室)主任,曾获浙江省优秀公诉人比赛团体冠军,个人立二等功;2001年转岗从事律师工作,历任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主任、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2009年10月,发起创办专门从事刑事业务的靖霖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党支部书记、合伙人会议主席。

靖霖律师事务所目前是国内规模最大的专门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南京、宁波、温州、义乌设有分所,共有律师100余人。

徐宗新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致力于发展刑事业务,十余年来,先后办理了千余件刑事案件及刑事法律服务项目,其中不乏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别领导干部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等。办案讲求“专业服人,诚信待人,尽职敬业”,辩护意见采纳率较高,一部分案件得到无罪、罪轻处理。积极开展法学理论和诉讼实务的研究,撰写并发表十余篇刑事论文,编著出版《定罪量刑指南》、《浙江省经典刑事案例选》、《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能与执业风险防范》(第一版)(最新修订版)、《辩护人认为》(第一辑)(第二辑)、《刑事辩护的专家经验》等专业书籍,刑法理论造诣较深,刑事办案经验丰富,刑辩研究成果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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