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专业的重大刑事律师代理费(重庆市刑事案件代理收费标准?)

时间:2023-04-13 14:30:35来源:法律常识

南岸区专业的重大刑事律师代理费(重庆市刑事案件代理收费标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关于招摇撞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潘某安,男,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

2020年6月XX日因本案被抓获,即日被刑事拘留,6月XX日被监视居住。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安犯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0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潘某安在互联网上认识了被害人李某后,冒充是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的民警,被借调到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XX派出所做刑警工作,并将身着从网上购来的警服的照片,发给被害人李某,自称名叫“XX”,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

潘某安先后多次以自己需要还房贷、单位开年会需要购买西服、挪用了单位公款要归还等各种借口,从李某处骗得12100元用于个人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安之父潘某于2020年6月XX日代为退还被害人李某15000元。

被告人潘某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信息》、《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潘某安的常住人口信息、《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账单详情》、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还款的《收据》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潘某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以及辨认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潘某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钱财121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潘某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其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招摇撞骗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名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找律师可靠吗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