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7:30:43来源:法律常识
光明网评论员:7月29日,因举报在吴英案中有违法嫌疑的东阳市副市长兼吴英资产处置小组组长陈军,吴永正(吴英父亲)和吴英代理人蔺文财被东阳市警方提控诬告陷害罪而被刑事拘留。今天(8月15日)有媒体报道说,前天下午,对于吴英代理人蔺文财的辩护律师等人要求浙江东阳警方回避蔺文财、吴永正(吴英父亲)涉嫌诬告陷害罪、改由异地公安机关侦办一事,东阳市公安局回复称,“管辖权异议”理由无根据,不予采纳。对此,昨天中午,案件代理人王永杰和王常清两位律师分别向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和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上级机关)申诉。
实际上,对于吴英案所涉及到的资产处置问题,早有诸多疑问。这些疑问,既有资产处置的程序和手续问题,也有资产价格的评估与资产贱卖乃至流失和“丢失”问题。这些问题的核心,就是在吴英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不公开、不透明以及黑箱化操作。对这些问题,媒体多有调查性报道,而东阳市有关方面除了简单做否之外,并未多加理会。很显然,除去吴英案审理中的程序性瑕疵不论,公众对吴英资产处置的疑问,也正是公共舆论普遍反对吴英案的死刑(执行)判决结果的背景所在。
吴英的死刑(执行)判决在最高法院没有通过死刑复核程序,从而为吴英资产处置中的问题留下了“活口”。按照法律规定,即使是被判决死刑(缓刑)的罪犯,也仍然享有法定的部分公民权利。因此,吴英在服刑过程中就其资产处置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都是其所应享有的权利。而作为其亲属和案件代理人,就此案中相关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检举,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公民以实名举报政府官员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有关司法、政府部门应予调查处置,并应将调查结果通报给实名举报人;调查结果证明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应按法定程序将调查和处置结果予以公开。即使公民的举报不实,诸多宪法的下位法也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规定,被检举人、尤其是被检举的官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人。由此,东阳市警方因吴永正和吴英代理人蔺文财律师举报政府官员而将举报人提控诬告陷害罪,实有违规之嫌。
再者,吴永正和吴英代理人蔺文财律师举报东阳市副市长涉嫌违法,其举报内容是否属实,需要由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方可证明。而副市长陈军辖下的东阳市政府部门在并无调查权的情况下,就宣布举报不实,这实属越权行政,应为无效。
然而,正是依据自己辖下部门认定的结果,陈军向同与自己有隶属关系的东阳市公安机关告诉上述举报涉嫌诬告陷害。根据上述案情,即使在有权部门认定举报内容不实之后,同类案件都以名誉权侵权责任提告民事诉讼,而非以涉嫌诬告陷害罪提告刑事诉讼。正因如此,吴英代理人蔺文财的辩护律师等人要求东阳警方回避蔺文财、吴永正涉嫌诬告陷害罪、改由异地公安机关侦办一事完全合乎法律规定。
最近一些年,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常常因为地方官员的违法行为而深陷舆论的漩涡。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涉官,地方公安机关往往情愿或不情愿地沦为官员的“私安”机关,其典型代表就是重庆前公安局长王立军。就上述案件,浙江有关部门应主动担起责任,查清举报内容,以实际行动向已到浙江的中央第五巡视组汇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