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4:46:34来源:法律常识
一、敢于专办刑事案件:
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特殊、专业性,律师应当花费更多的精力、心思,专注于研究证据材料、刑事法律法规等知识,若不能全身心投入,无法取得最佳的办案效果。因此,刑事案件应尽可能找专办刑事案件的律师。
但遗憾的是,截止目前福建省共有近8600名专兼职律师(含民事、刑事、非诉等方向),有参与办理刑事辩护的律师约3000名(占三分之一)【仅供参考】,而真正只专门办理刑事辩护的律师屈指可数。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专职律师,我坚决支持要敢于专办刑事案件,不鼓励“复合型”律师(既办民事又办刑事)、不专业(只办民事)参与办理刑事案件,除非特别优秀的律师有能力民刑兼任。
二、懂得防范辩护风险:
刑事辩护有风险,这是绝大多数律师的共识!这也是很多律师不办刑事案件或者少办刑事案件的根本原因。
那么,要做刑事案件的律师首先要搞清楚风险源、防范风险。
刑事辩护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不合法调查取证行为、犯罪行为、违规违法行为等。
1、不合法调查取证行为:包括引诱被告人翻供、引诱被害人改变陈述、引诱证人虚假陈述,以及未经核实擅自提交虚假证据材料等。
2、犯罪行为:包括行贿办案人员,怂恿、引诱当事人行贿,故意制造、提交虚假证据拟掩盖事实真相等。
3、违规违法行为:包括看守所会见过程中违规递交香烟、物品、违规电话通话、拍照、委托不合法、私自散布案情等。
上述的任何一项行为都将可能导致律师自身受到刑事追究,应当提高警惕。刑事律师应当将上述风险告知当事人,坚决不能触碰法律底线,否则自身难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从谈起。
三、应积极开展辩护工作: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介入刑事案件后,应当积极开展辩护工作。
很多律师因自身水平、责任心、其他因素导致不作为,仅仅停留在会见,起一个带话的作用,其他的就等着走程序把当事人撂在一边,这是不应该的。
那么,专业的刑事律师应当如何开展辩护工作呢?我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发表如下浅薄观点,以供参考:
1、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
(1)进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授权委托书应交由其本人签字、捺手印)并到办案单位了解涉嫌的简要案情;
(2)认真研究案情并结合法律分析可能走向【根据案情进展随时更新分析】,包括是否有可能取保候审或者办案单位有无违规违法行为是否需要提出控告、申诉;
(3)告知委托人办案期限、有提供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合法证据线索的权利【但要明确告知伪证、假证的严重后果】;
(4)对于可能涉及附民事赔偿的案件,可以协助当事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事宜、取得谅解,方式方法要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应提前告知办案机关取得同意或者认可】。
2、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
(1)进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授权委托书应交由其本人签字、捺手印)并及时将委托手续提交到检察院案管中心,协商确定阅卷时间。
(2)积极开展阅卷工作,尽可能采取专注闭门审阅卷宗证据材料(一般都要反复阅卷),制作阅卷笔录(重点摘录、备注好关注点),避免走马观花看故事情节。
(3)提炼阅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搜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判例、会议纪要等文件。
(4)针对案件存在的程序部分、事实部分、法律适用部分分别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
(5)综合分析、研究确定要求检察院如何处理的辩护意见并形成书面意见。
(6)在阅卷、形成辩护意见过程中应当及时与犯罪嫌疑人本人沟通、确定,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积极询问,尽可能提供证据线索交由办案部门调取核实。
(7)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并告知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内容。
3、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
(1)进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授权委托书应交由其本人签字、捺手印)并及时将委托手续提交到法院,协商确定开庭时间。
(2)进一步研究、分析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指控证据。
(3)对于检察院的指控事实和证据有异议的部分应当逐项研究、分析,并提出律师质证意见。
(4)对于有被告人无罪、罪轻的合法证据或者线索应当积极提供给法院并进行核实【对于真实性无法确定的证据,应当审慎提交作为证据,可作为证据线索交由办案部门核实】。
(5)告知委托人及被告人可以争取从轻的法律途径(如退赃、退赔、缴纳罚金等)。
(6)告知被告人开庭程序、做好开庭准备。
(7)研究案件,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量刑分别提出辩护意见,并形成书面意见。
(8)参与庭审,进行当庭辩护,庭后应提交书面的辩护词。
四、不断提高自身办案水平:
刑事辩护归根结底是律师根据现有法律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对办案机关的指控事实是否成立、是否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等提出合法的辩护意见。
由于法律(司法解释)的不断更新,公检法队伍的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要求也越高。若律师不跟进学习、不研究案件,不掌握最新的办案思路和判决思路,将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案件得到有效辩护,更谈不上保障其合法权益。
作为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应当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确保能够与公诉人进行“平衡对抗”,能够随机应变,在庭审中确保有效辩护,避免出现滥辩、乱辩、满嘴“跑火车”,取悦于当事人却对案件辩护毫无作用,贻笑大方。
五、学会运用沟通机制:
目前,除公安外,检察院、法院已经明确确定了沟通机制。律师应当及时与经办人保持工作上的联系,对有重大疑问的案件、可能存在冤假错案、无罪案件应当敢于提出自己的观点,让经办人重视起来。
六、适度“高收费”:
专办刑事案件的律师因只专注刑事案件,所享有的办案水平、能力、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必然与其他律师有所区别,在这种情况下适度“高收费”是合理的,能够体现“能者多得”的劳动精神。
七、提高社会责任感、使命感:
刑事案件的发生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社会的稳定性,因此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理应具有社会责任感。对于一些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应当审慎合法参与并力争促进社会进步,发扬正能量,体现出律师的使命感。
八、结语:
本文系本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后结合办案经验所提出的一些观点,具有一定的偏颇性,望予以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