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8:56:27来源:法律常识
楚天都市报5月10日讯(记者刘孝斌 刘毅 余渊)近日,广西钦州杨某毅强奸一案再次引起社会关注。该案一审法院判处杨某毅死刑,二审改判死缓。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广西钦州杨某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
什么是调卷审查?什么情况可以调卷审查?一审判处杨某毅死刑,二审改判死缓,专业人士怎么看?
今日,楚天都市报记者采访了两位律师,请他们对案件进行适当分析。
调卷审查在司法中常用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付成晨表示,调卷审查是指负责审查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可以调取原审卷宗,通过对原审卷宗材料进行查阅的方式,审查认定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生效裁判是否存在法定应当再审的情形。
调卷审查方式是人民法院存多年司法实践中所通常采取的审查方式。
关于调卷审查最明确的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
当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最高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职责。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律师观点:自首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付成晨认为,本案中,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杨某毅有奸淫幼女、强奸致人死亡等加重情节,且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为恶劣,故判处其死刑,而二审人民法院考虑到杨某毅存在自首情节,可以从轻,于是改判杨某毅死刑缓期执行。其实两级法院的判决都隐含了对自首适用的价值判断。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刑法》规定自首是可以从轻或减轻而非应当,这是立法者在立法时考虑到有些犯罪分子虽具有自首情节,但自首情节并不足以减轻其罪责,这种情况下则不予从轻。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主任梅新和律师表示,从杨某毅整个犯罪过程的犯罪行为来看,杨某开始实施犯罪前,具有较强的犯罪预谋性。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了阻止受害人哭喊,杨某毅用刀具刺破受害人眼珠、割破喉咙,在受害人失去反应的情况下进行强奸,随后将受害人装进蛇皮袋,将受害人连同蛇皮袋浸泡在水里。从杨某毅的上述犯罪行为中,足见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且追求受害人快速死亡的结果。
梅新和称,对于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社会影响力极大的犯罪案件,自首未必能构成改判死缓的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规定可知,犯罪分子构成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社会影响力极大的犯罪分子,法院也可以对其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梅新和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调卷审查,足以可见该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力是非常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及时参与,不仅符合法律和相关法律程序的规定,对社会的安稳也能起到一定的镇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