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8 12:00:49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针对进到二审程序流程的刑事案,法院可以确定不开庭审判,第二审法院决策不公开审理的,理应审讯被告,征求别的被告方、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的建议。但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亦对几种案子作出了务必构成仲裁庭开庭审判的要求,分别是:
1、被告、自诉人以及法定监护人对第一审评定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提出质疑,很有可能危害判罪定刑的起诉案子;
2、被告被死刑立即执行的起诉案子;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及其别的理应开庭审判的案子。
因此,针对二审刑事案,是不是开庭审判必须依据实际的案子状况,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判断。
1、先由被告方明确提出起诉,或是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2、决策是不是开庭审判,对一审客观事实、直接证据有质疑,很有可能危害判罪定刑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检察院抗诉的案子理应开庭审判。
3、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到庭,并在决策开庭审理后的一个月内查看案子。
4、对案件做出检察院抗诉、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宣判。
1、第二审法院审理起诉、抗诉案子,理应在二个月之内结案。
2、针对很有可能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或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及其有此方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要求情况之一的,经省、自治州、市辖区高级法院准许或是决策,可以增加二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必须增加的,请示最高法院准许。
4、最高法院审理起诉、抗诉案子的审理期限,由最高法院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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