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重大刑事案律师(西充县重大刑事案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4-14 21:20:30来源:法律常识

西充县重大刑事案律师(西充县重大刑事案律师事务所)

男子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并且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最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11月20日,西充县公安局对犯危险驾驶罪的张某执行逮捕。
  据悉,近日,驾驶人张某与朋友在西充县城吃聚餐、唱歌、吃宵夜,一直到次日凌晨2时许。酒饱饭足后,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打道回府”,不料在县城诚信大道转弯时,与一辆出租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出租车驾驶人受伤。

  事故处理民警现场呼气检测,张某每100毫升酒精含量达到185毫克。经鉴定,张某血液样品中酒精含量为205.8毫克。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7月31日,西充县人民法院判令张某赔偿出租车驾驶人各项损失1.1万元,但张某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未履行赔偿义务。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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