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专业刑事再审律师(朝阳市刑事案件律师)

时间:2023-04-14 21:25:57来源:法律常识

朝阳专业刑事再审律师(朝阳市刑事案件律师)

原审被告人情况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刘刚(冒名刘某1),男, 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临漳县,公民身份号码×××,系北京力盛财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屈x,女,系北京力盛财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二部团队经理。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原审被告人尹x,男,系北京力盛财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五部团队经理。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2019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刘x,女,系北京力盛财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五部组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原审被告人李xx,男,系北京力盛财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五部业务员。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原审被告人郑x,男,系北京力盛财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四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濮阳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非吸案生效后被指令重审

【三中院启动再审程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1、屈x、尹x、刘x、李xx、郑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京0105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京03刑抗5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京朝检执检刑变诉[2021]Z114号、2021年11月1日作出京朝检执检刑变诉[2021]Z24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的事实和判决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刘某1、屈x、尹x、刘x、李xx、郑x伙同他人,在本区东三环中路9号富尔大厦等地,以北京力盛财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盛财利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投资河北博特制药厂项目等可获得高额收益,承诺保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现有报案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8000余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1使用自己名下多家公司为投资人在力盛财利公司投资提供担保,应对全部吸资数额承担责任。被告人屈x、尹x、刘x、李xx、郑x均为销售业务人员,屈x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尹x、刘x、李xx均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郑x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各被告人后到案。公安机关查封涉案公司股权并移送在案。本案审理期间,刘某1缴纳人民币20万元、尹x缴纳人民币3万元、刘x缴纳人民币2万元,李xx缴纳人民币3万元,郑x缴纳人民币5万元,均在案。

原审判决:(一)被告人刘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二)被告人屈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尹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刘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被告人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六)被告人郑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七)责令被告人刘某1退赔投资人之经济损失(含刘某1在案之人民币20万元);(八)被告人尹x、刘x、李xx、郑x退缴在案之钱款,用于退赔相关投资人之经济损失;(九)冻结在案之股权,依法予以处理。


再审期间检察院变更起诉

【主犯被冒名顶替】再审期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变更起诉。将原审被告人刘某1的身份变更为:刘刚,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0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为河北省临漳县柳园镇东街村,公民身份号码×××。

【认定的事实变更为】被告人刘刚(冒用刘某1的身份)伙同赵永强、佘帅等人,于2016年至2018年在北京市朝阳区富尔大厦等地,以北京力盛财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称,投资该公司河北博特制药厂项目可以获得年化48%的收益率并承诺返本付息,骗取集资参与人钱款7000余万元。刘刚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参与公司集资的全过程,对公司所吸收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审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88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再审期间法院查明的事实与被告人辩解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刘刚对变更起诉决定书中指控的身份、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原审被告人刘刚的供述证明: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北警方通缉,所以就冒用他弟弟刘某1的名字和身份,在北京被抓后以为没多大事,所以一直隐瞒自己刘刚的身份。

原审被告人刘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刘刚具有坦白情节,再审期间自愿认罪,此前无前科劣迹,原审期间主动退赔20万元,故建议法庭对原审被告人刘刚予以从轻处罚。

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刘刚伙同赵永强、佘帅(均已被判决)策划成立北京力盛财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盛财利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原审被告人刘刚系力盛财利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赵永强、佘帅共同组织、决策、领导、管理非法集资活动,原审被告人屈x、尹x、刘x、李xx、郑x均为力盛财利公司销售人员。

【虚构项目投资诈骗】2016年至2018年间,原审被告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力盛财利公司的名义,以承诺高额收益、编造虚假担保为利诱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投资河北博特制药厂项目,非法吸收500余名报案集资参与人资金8600余万元,造成报案集资参与人损失7100余万元。

【集资款的去向】力盛财利公司的集资款项主要用于向集资参与人返本付息、支付员工、渠道人员工资、提成及其他运营成本支出, 仅有少量款项用于所宣传的项目,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原审被告人屈x、尹x、刘x、李xx、郑x均为销售业务人员,屈x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尹x、刘x、李xx均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郑x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原审各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公安机关查封涉案公司股权并移送在案。原审期间,刘刚缴纳人民币20万元、尹x缴纳人民币3万元、刘x缴纳人民币2万元,李xx缴纳人民币3万元,郑x缴纳人民币5万元,均扣押在案。


朝阳法院重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本院(2019)京0105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四、五、六、八、九项,即被告人屈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尹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郑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尹x、刘x、李xx、郑x退缴在案之钱款,用于退赔相关投资人之经济损失;冻结在案之股权,依法予以处理。

二、撤销本院(2019)京0105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七项,即被告人刘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1退赔投资人之经济损失(含刘某1在案之人民币20万元)

三、原审被告人刘刚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30年7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三、责令原审被告人刘刚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含刘刚退缴在案之人民币20万元,集资参与人名单另附)。


再审法院评析意见

【构成集资诈骗罪】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屈x、尹x、刘x、李xx、郑x参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原审被告人屈x、尹x、刘x、李xx犯罪数额巨大,均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刚犯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屈x、尹x、刘x、李xx、郑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隐瞒真实身份进行纠正】原审被告人刘刚在原审期间隐瞒身份,未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原审判决对于原审被告人刘刚主体身份、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确有错误,本院再审予以纠正。

【当庭认罪认罚 退缴违法所得情节】原审被告人刘刚再审当庭自愿认罪、原审中退缴20万元之情节,法庭在对其量刑时将酌情考量。责令原审被告人刘刚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扣押、冻结在案之财产一并予以处理。

【原审五被告维持原判】原审被告人屈x、尹x、刘x、李xx、郑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均有退赔情节,本院依法对原审五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


田律师小结

刑事案件中特别是非吸案件中,隐瞒了真实身份导致原审的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极为罕见,本案三中院主动发现错误进行再审,可谓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原审的5年涉嫌非吸罪名,再审后重新定罪为集资诈骗罪,刑期12年半,也看到了重审法院的怒火。还是那句话,如实供述终究于人于己,与国法与人情都所有交代,试图侥幸逃脱法网,在这个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似乎是比登天还难。即使一时没有发现,甚至有可能在未来的服刑期间也会发现,到时候还是继续重审,罪名还是继续加重,侥幸之心又有何必呢?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找律师可靠吗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