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11:40:04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律师,在刑事案件中,重构案件事实是指:通过现有已掌握的全部信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利用刑事法律逻辑思维,重新抽离重要客观事实,构建辩护视角的法律事实的独立过程。
这是由律师独立辩护权所衍生出来的一种重要能力,重构案件事实,亦是一项“独立”的能力,需要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独立做出。
为什么刑事律师,要在刑事案件中,重构案件事实,“重构”案件事实的重要性在哪里?
我认为,刑事律师重构案件事实的能力,是最为重要的能力,没有之一。如果缺乏这种能力,就会导致刑事律师的判断是基于犯罪嫌疑人、家属、办案人员(尤其是公检)的判断的基础上做出,丧失独立性。
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均是一种无罪、罪轻思维。但是这种无罪和罪轻思维,大多数情况下掺杂了感性的因素,对自由、财产、生命被剥夺以及丧失的恐惧,强烈维护的欲望,对被留置、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无法接受的情绪反抗。但是刑事辩护是一个相对高度理性的过程,如同,医生在手术台上,不能因为病人和家属想痊愈、想保命,其他医生已经做出了诊断结果,甚至说这个人治不好了,没有希望了,而影响了自己的独立、冷静判断。
大多数办案人员主要是什么思维?入罪思维、有罪思维、构罪思维。即如何证明自由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及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构成犯罪。
部分办案人员常说:“他能没事吗?没事我们能找他吗?能抓他吗?”
刑事辩护律师是什么思维?无罪思维。即证明自由人不应当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及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不构成犯罪。
思维视角的不同,是本质的不同。本质决定现象,现象是本质的(列宁)。
无论你手里,已经阅过了卷,还是尚未取得卷宗,跳出对方卷宗,去构建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自己的卷宗,对建立辩护体系、模型,取得实质性的辩护效果,最为关键。无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刑事申诉,任何一个阶段去介入案件,都需要立即启动“重构案件事实”的能力和工作。按照自己的思维和逻辑,去重构事实,尽最大化的还原事实,从客观事实中抽象出法律事实,以求看到与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尤其是前两者不同的看待案件的视角和态度。这是一项拼脑力、拼体力、拼速度的工作。
最后一个问题:刑事律师如何重构案件事实?
从证据种类来说,仍旧是书证为王。
书证以其稳定性、确定性,被称为证据之王。如串通招投标罪,要找到当年的项目招标文件,是纸质还是网站;投标文件;以及中标公司股权架构、工商登记信息、财务流水等,即便公司业已注销。
证人证言慎取,证人证言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尤其是在一起案件之中,明明均是参与人,但是有的人被追诉,有的人未被追诉,那么这些未被追诉且知情的人,实际上不一定是证人的最佳人选,家属、律师均要与上述人尽量的保持适度距离。但这也不是绝对,如确有必要,接触证人必须全程留痕可追溯。与家属充分沟通,重视家属意见,必要时在家属的协助下,积极合法合规调查取证。
从辩护阶段上来看:
第一,在侦查/调查阶段介入案件。
本阶段的任务是:迅速重构事实。这个阶段也最能体现重构案件事实的价值。
无论是公安侦查阶段,还是监委调查阶段,这都是一个相对封闭的阶段,除基本罪名外,无法从办案人员处,寻求更多的有效信息。甚至一些案件办案人员回避与刑事律师通话、见面、沟通案情。监委调查阶段更是绝对封门,无法从办案人员、被留置人员处得到任何信息。此时的刑辩律师仍需要迅速重构事实,找到辩护方向,建立辩护模型。一个人也要跑赢一支队伍。无论如何,要杜绝被动等卷,不要无所作为。
首次会见,尤其是侦查阶段的会见重要吗?相当重要。但会见不是唠家常,您吃得好不好,您睡得好不好,您心情好不好?试问谁在看守所能做到吃好、睡好、心情好。会见的时间一般是1小时,掐头去尾,有效时间45分钟,如果是初次会见,还要有一些程序上的律师自我介绍、家属委托过程介绍、家事沟通、情绪安抚等,也要占用一些时间,将沟通实质问题的时间压缩到20-30分钟。刑事会见应当是以刑事律师主导下的过程,刑事律师提高会见效率的最重要基础是,已经初步重构了案件基本事实,并带着问题去有针对性的询问,尤其是刑事律师穷尽了当前阶段能获得的信息之后仍无法取得的信息,这才是会见询问的重点。
有效会见询问:
经了解情况,目前我们有几个关键问题要问您,您听清,想清楚,告诉我们事实情况。
问题一:XXX
问题二:XXX
问题三:XXX
好的,我的基本问题问完了,我们尚有时间,你有什么问题要问我吗?有什么重要事实要向我陈述吗?
在一起金融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以后,他和我回忆说,你当时问我的问题,就像我们一起共事了很久,什么情况都了解,什么人物关系都知道,我当时心里特别惊讶,但是沉住气没有表现出来。
第二,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
本阶段的任务是:迅速阅卷、重构事实,确定辩护方向、了解检察官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幅度。
如我在《王莉莉博士┃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接受认罪认罚?》这篇文章中所提到的,重点是要在检察官启动认罪认罚之前,得出犯罪嫌疑人当否接受认罪认罚、如不接受,是既不认罪也不认罚、还是认罪不认罚、还是无论对方提出任何认罪认罚案件均不接受的结论。要跑赢检察官,尽快尽早给到犯罪嫌疑人关于认罪认罚方案的确定的法律意见。详情可见《王莉莉博士┃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接受认罪认罚?》,此处不再赘述。
需要强调的是,一定要脱离卷宗所体现的入罪思维,从客观的层面去抽离卷宗中的客观事实,找到疑点,并确定疑点在犯罪构成中的位置,是否是关键点,是否能打破证据链条。卷宗的价值在于:不带任何视角的帮助刑辩律师去看到已经查清的一些事实和证据,其价值绝不在于:灌输给刑辩律师一个有罪的事实,使刑辩律师主动或被动忽略一些取证的不足,顺理成章的得出一个有罪的结论。刑辩律师务必保证头脑冷静、思路清晰,主动提交证据,必要时启动调查取证,或调查取证申请,促成退侦补侦。
第三,在审判阶段介入案件。
本阶段的任务是:迅速阅卷、重构事实、确定辩护方向,了解法官对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态度。
尽管有一些案件是进入审判阶段才找到我,但是前两个阶段该做的工作是一个也不能少,不仅工作量因一审即将开庭而并未减少,时间紧迫,而且经常面临法官的苛责:为什么现在才提调查取证申请?审查起诉阶段为什么不提?这时确实需要不厌其烦的解释:“不好意思法官,家属刚刚找到我,我也是才介入这个案件不久。”
在与法官沟通案情前,务必阅卷,不能只是拷卷,是务必完整阅卷,重构事实,形成基本的辩护策略和方向,必要时主动提交证据。如果这些工作不做,只是因为刚刚代理,拷卷后不阅,甚至未拷卷,就去找到法官,其实就是见了一个寂寞。找到我的案件通常都不做认罪认罚,或未作认罪认罚,我一般也更愿意代理此类案件,这些案件能够更加凸显刑事律师价值。这时候,要迅速去重构案件事实,充分找寻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不做认罪认罚的真相和理由,如果这种不做认罪认罚,非出于对抗心理,系确有冤情,要帮助他找到关键的事实、证据,并从法律层面合法合规的指导其如何利用与办案人员会见的时机充分阐释其想法。
从犯罪构成上看:
分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方面。
一般情况下,主体和客体方面,不存在太大的辩护空间。
主观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
辩护重点通常在客观方面: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
辩护律师一应不仅限于对客观方面的辩护,还要向主观方面做适度的延伸。大胆设想,小心求证。
在一起经济犯罪中,利用重构犯罪事实法进行刑事辩护时,我们利用“主观方面”实施了有效辩护。
案例:
甲为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整体财务工作,涉案罪名是证券类的金融犯罪,在办案人员眼中,一家公司的财务总监一般都是老板的心腹,其不可能不知晓公司的财务动向,对公司的大多数犯罪行为,不仅是知情、并且是执行,积极参与。但是我们梳理了该财务总监的基本情况以后,从求学、就业、职业发展路线、职业理想、家庭背景、处事风格、与单位其他同事的关系、与老板之间的实际关系层面得出结论,老板与一些人的“小秘密”,财务总监其实并不知情。本质上他虽然是财务总监,老板承认他的能力,但是却并没有那么信任他。此外,老板的管理模式是“一对一”,非“群殴”,就是一件事就单独的和一个人沟通,不习惯同时有若干人集体讨论。因此一笔以借款形式发生的往来款,除了放款,催款环节,其他情况该财务总监一概没有参与。
在第一次会见时,我准确的问:在某年某月某日发生的哪笔相关款项的实际用途你是否知晓?你是否实际参与了目前所指控罪名的犯罪事实?目前是侦查阶段,我尚未看到相关的证据。但是需要你给到我真实的答案,这决定下一步的辩护方向。我再问一次,你是否知情、参与,如知情,知情到什么程度,如参与,参与多少。
犯罪嫌疑人没有迟疑,他坚定地说:我确实不知道,我确实没有参与。
我说知道了。会见完毕,我们立即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关于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辩护重点跨过“客观方面”,直奔“主观方面”,被办案机关采纳,取得良好效果。犯罪嫌疑人不久被取保候审,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彻底脱离了犯罪嫌疑人身份。
结语:
当其他人看到一头完整的“牛”,
刑事律师通常要看到:上脑、板腱、牛腩、牛腱、眼肉、牛小排、牛腹、T骨、西冷、菲力(里脊)、上腰脊、下腰脊、臀肉、牛尾……
一项一项的解构、重构……
刑事辩护一定要坚持精细化策略,精细出奇迹。
重构案件事实,相当于“沉浸式”办案,“沉浸”亦出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