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04:02:32来源:法律常识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东莞优秀刑事律师唐玉娟
【辩护对象】:何某喜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陈某经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东莞市莞城区某广场502室及东莞市莞城区某大厦A座1202室设立办公点,陈某是该公司的老板;钱某、黄某松和王某、陈某宗是经理,分别管理一个团队。黄某松团队由曾某恒为组长,周某林和曾某彪、陈某为小组长,周某林小组有业务员被告人何某喜、陶某龙等人。该公司由业务员通过虚拟定位、伪装成单身富有女性等方式,与境外被害人加为好友,诱骗被害人在陈某等人开发经营的AE、TB虚假投资交易平台投资和交易,骗取境外被害人的钱款。
经统计,陈某经营的林威公司从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的诈骗总金额为4309540.72元。其中黄某松团队诈骗总额为828979.96元,其中被告人周某林小组诈骗总额为270670.4元,何某喜个人诈骗总额为37789.33元。
【办案经过及案件结果】:
辩护人在接到何某喜家属委托后,马上到看守所进行会见,详细与被告人何某喜了解案件细节。辩护人发现何某喜在该共同犯罪中只起到辅助的作用,系从犯,属于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在辩护人多次会见何某喜的过程中,何某喜多次向辩护人表达自己深刻的悔意,认罪认罚态度非常良好。后在辩护人的建议下,何某喜由其家属在侦查阶段主动上缴了违法所得7000元,该上缴的违法所得的行为表明其认罪认罚态度非常良好,辩护人认为法院可以酌情同情处罚。辩护人就上述方面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全部的辩护意见,因为何某喜诈骗的数额达到37789.33元,该起又属于电信诈骗,该数额属于数额巨大。经过有效的辩护,法院判决犯何某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