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05:00:16来源:法律常识
裁判观点
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可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有权限期拆除的行政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贵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本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本案中,区执法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取得相应职权,亦未能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其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或者将行政强制权交由其行使,其作出的责令陈某15日内自行拆除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拆除行为并无职权依据。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规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只是对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行使。对违法建设的认定权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处罚,因此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并不代表同时将行政确认权也相对集中行使,违法建设的认定权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保留。因此,本案中,区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涉及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认定,没有职权依据。
三、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进行建设的,只有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前提下,才能限期拆除。本案中,区执法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某改建住宅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未对该“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作出认定,即予限期拆除,并采取了强制拆除行为,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2005年,陈某在原有住宅基础上翻建房屋。2014年7月,区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陈某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违法建筑物。陈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2015年6月,区执法局于凌晨4点将陈某房屋强制拆除。陈某对强拆行为不服,委托北京首地律师事务所佟玉华、王燕静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文书
法院经审理认定:区执法局无法律依据及职权依据,其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结语与建议
政府的强制行为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与职权依据。本案中,陈某在房屋被强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法委托律师提起上诉,最终去执法局的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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