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10:06:2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新规定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原规定(2012版)第二十七条规定:“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新规定将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二十八条,修改后为:“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等刑事案件。”
一个“等”字,是本条修改的唯一变化。立法过程中,在法律规范中经常会使用“等”,学术界有“实等”和“虚等”的说法,那么这个“等”字该如何解释呢?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