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17:59:35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不起诉后的权利救济及刑事不起诉的有效辩护
刑事案件中的不起诉制度指的是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移交起诉后,经审查犯罪嫌疑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不起诉有五类,分别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特别不起诉类型。
除了前述五种不起诉类型之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司法部和国资委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试行意见》)。《试行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在企业合规试点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并“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根据该意见可以看出,在涉企犯罪高发、就业压力增加和保障经济持续发展的形势下,刑法在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更倾向于发挥预防企业违法犯罪的机能。
虽然企业合规后的刑事不起诉情形并未被规定在刑法之中,但是该制度经在改革试点实践之后将有可能成为刑事不起诉制度中的一类,或者将其新增至现有的某一不起诉类型之中,从而有效预防企业违法犯罪,稳定经济并增加就业。
一、刑事不起诉后的权利救济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予以解除,并将被不起诉人立即释放(如在押)。可见,该决定书不仅直接影响被不起诉人,也会影响被害人(如有)以及公安机关的权利,所以,刑法对相应的主体都应设置权利救济程序。
(一)被不起诉人的权利救济
在五类不起诉的情形中,因为法定不起诉直接认定被不起诉人无罪且不处以刑罚,所以,对于被不起诉人被错误羁押或者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另外,被不起诉人可以就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虽然酌定不起诉决定免除了对被不起诉人处以刑罚,但是该不起诉决定书并非否定了被不起诉人的犯罪事实,而是认定其构成犯罪只是不需要判处刑罚。不起诉决定书的典型叙述为“XXX符合XXX罪的构成要件,但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XXX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根据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结果是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只是无需处以刑罚,故不起诉。这种结果就是被不起诉人是有犯罪前科的。所以,在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下,必须赋予被不起诉人救济的权利,即依法申诉的权利。
(二)被害人的权利救济
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对于被害人而言,被不起诉人的违法行为往往造成其人身、财产损害,在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其有权利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公安机关可复议、复核
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布,不仅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还需要送达公告送达公安机关以及被害人(如有)。作为侦查机关,如果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其可以要求复议,且在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后,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刑事不起诉的有效辩护
刑事辩护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始。在法定不起诉情形下,主要着重于无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但书)两种情形展开,属于实质的无罪之辩。
无论在审判还是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的实体之辩均围绕着行为人的不法性和有责性展开。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应当通过审查事件的起因、经过以及彼此的过错程度等,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在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通过审查行为人的职务、任职期限以及从业经历等认定其是否具有违法性认知。在敲诈勒索案件中,通过审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协商一致等,确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等。
辩护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应当重点审查“二退”的手续。如果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较之以前未有实质的证据补充或者无证据补充,而检察机关却又要坚持提起公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就在案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构成犯罪进行辩护。
实践中,“情节轻微”的认定没有严格的标准,但是辩护律师可以有效增加其他的情节辅助达到不起诉的条件,比如刑事和解、对于自首的认定等,通过增加辅助条件尽量满足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认定,从而达到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目的。
开展刑事辩护时,对刑事不起诉的内涵、后果都应当有清晰的认识。应当区分属于何种的不起诉,同时被不起诉人也应当知晓不同的刑事不起诉决定导致的后果是不同的,比如在酌定不起诉情形下,实质上是认定被不起诉人已经构成犯罪,只是不处以刑罚而已。通俗讲,此时的被不起诉人是有犯罪前科的,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