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刑初45号)

时间:2023-04-18 08:55:05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刑初45号)

日前,2021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评选活动落下帷幕。

北京一中院承办并申报的北大方正集团实质合并重整案、华晨电力股份公司重整案从百余则案例中脱颖而出,成功入选2021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

北京一中院承办并申报的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获评2021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提名奖。


此次评选活动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政法论坛》编辑部、《法律适用》编辑部、《人民司法》杂志社、《中国审判》杂志社、《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北大法宝和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共同发起,共收到来自全国范围内各机构独立或共同申报的123个案例。评选共设10个2021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另设10个2021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提名奖。


北大方正集团实质合并重整案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受行业周期调整等因素影响,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2月19日受理方正集团重整,于2020年7月31日裁定对方正集团等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方正集团作为我国首个进入重整程序的千亿级多元化大型企业集团,在进入司法重整前已发生大规模债务违约,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国内外高度关注。根据2019年9月的合并财务报表,方正集团总资产为2715亿元,总负债为3069亿元,拥有100余家下属公司,公司层级多达14级,且涉及融资融券、境内外债券、结构性融资等复杂问题,债权人人数众多、利益多样,清产核资、债权审核、企业管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等工作难度较高。

北京一中院聚焦方正集团核心主营业务,严格依法审理,及时通过司法手段保护重整主体核心资产安全,按照法治化、市场化、信息化的要求稳妥推进各项重整程序,维持方正系企业的持续经营;指导管理人以公开、市场化的方式完成招募战投工作;在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中,坚持公平对待债权人,切实维护职工利益;积极推进府院协调联动,共同防范舆情及社会稳定风险,使方正集团等五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普通债权人清偿率最高达61%。通过重整,成功为方正集团引入投资700多亿元,化解企业债务2600多亿元,帮助400余家企业持续经营,稳住3.5万职工的工作岗位,最大限度保障各类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华晨电力股份公司重整案


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晨电力)是大型民营发电企业集团,受多重因素影响,陷入破产困境。2021年8月20日,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华晨电力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经竞争选任方式确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华晨电力管理人。

华晨电力破产重整案是我国内地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得到外国法院承认的首例案例。华晨电力破产重整案因境外美元债的存在且约定适用美国纽约法,导致重整计划需经过美国法院承认后才可能对美元债债权人生效。因此,本案破产程序既要严格依照我国破产法进行,又要具有国际说服力,这对破产审判工作提出了高标准要求。

北京一中院严格依法审理,并指导管理人依法高效推进相关工作。2021年12月17日,华晨电力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顺利得到高票通过。12月29日,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华晨电力重整计划,终止华晨电力重整程序。2022年1月4日,管理人向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递交申请,请求承认华晨电力破产重整程序为外国主要程序并给予相关救济。因该案法律程序严谨,对各方利益保护公正,符合当代国际主流破产法律制度的宗旨,纽约南区破产法院承认华晨电力破产重整案为美国破产法第1502条规定的外国主要程序并给予相应救济,华晨电力重整计划在美国得到承认。随后,该案重整计划在境内外开始全面执行。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营销顾问公司)重整案是北京市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该案仅用时49天,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用时64天,其成功办理为北京类似困境上市公司通过重整实现纾困解难起到了积极、正面的导向作用。

华谊营销顾问公司因2020年度报告显示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遂向北京一中院申请破产重整并启动预重整程序。北京一中院及时决定启动预重整,并于10月28日裁定受理其重整申请。12月1日,华谊营销顾问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召开,各表决组的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定通过标准。12月16日,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华谊营销顾问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12月31日,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华谊营销顾问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该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等规定的基础上,在预重整的有效实施、协同证券监管意见以及化解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相关做法与随后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相呼应,实现了司法效果与证券监管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也为破产法修订中可能涉及的上市公司重整部分提供了有益的实践样本,亦为未来府院联动机制的发展提供了有效借鉴。


附获奖名单:

2021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


案例1.康美药业重整案

申报主体: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2.北大方正集团实质合并重整案

申报主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例3.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重整案

申报主体: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例4.呼煦晖个人破产清算案

申报主体:深圳破产法庭


案例5.华晨电力股份公司重整案

申报主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6.张院生个人破产和解案

申报主体: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案例7.森信洋纸有限公司清盘人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

申报主体:深圳破产法庭、森信洋纸有限公司清盘人


案例8.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申报主体: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例9.海南华信石油基地有限公司重整案

申报主体:上海破产法庭


案例10.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申报主体: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提名奖:


案例1.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申报主体:广西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例2.天津开发区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申报主体: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案例3.国购投资有限公司等43家公司合并重整案

申报主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国购投资有限公司等43家公司管理人


案例4.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及23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

申报主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及二十三家关联公司重整管理人


案例5.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煤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申报主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6.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申报主体: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例7.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申报主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案例8.上海上蔬永辉生鲜食品有限公司等十五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申报主体:上海破产法庭、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案例9.索菱股份重整案

申报主体: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案例10.洪都航空工业集团下属九家企业破产清算案

申报主体: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江西分所、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供稿:北京一中院

编辑:方硕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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