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冤案上访人(北京上诉加刑事件)

时间:2023-04-25 20:55:54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刑事冤案上访人(北京上诉加刑事件)

近日,垫江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两起信访人员非法信访案。两案的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原系夫妻,违反国家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其诉求已经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的情况下,仍然多次采取到公共场所闹事、以不给钱就到北京上访相威胁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索要公私财物。被告人曾某甲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某甲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人上诉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5月18日晚,曾某甲与刘某甲的养女刘某乙在其男友曾某乙家意外高坠死亡,曾某甲及刘某甲认为是垫江县公安局桂阳派出所民警接警不作为,才致使女儿刘某乙被曾某乙害死,因而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要求追究曾某乙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国家赔偿数十万元,同时追究相关公安民警渎职责任。二人诉求通过相关途径未得到满足后,便长期到垫江县、重庆市、北京市等多地多部门上访,期间二人多次被行政拘留、训诫,曾某甲曾被劳动教养1次。垫江县桂阳街道办事处、垫江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在此期间也先后以困难补助、节日慰问、住院慰问等形式帮扶曾某甲、刘某甲。

2013年5月30日,经重庆市公安局信访事项终结评审委员会评定,对二人信访事项依法认定终结。在信访终结后,曾某甲、刘某甲仍然采取到北京等地上访、到法院、政府等国家机关闹事等方式,要求相关部门满足二人非法诉求。期间,二人多次在垫江县法院立案大厅、垫江县政府办公大楼等公共场所敲打铁盆,以不给钱就要到北京上访相威胁等方式索要财物近五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及刘某甲在其养女刘某乙因意外高坠死亡后,主观臆断刘某乙的死亡系公安民警接警不作为所致。在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已得出接警民警并无渎职情况,经尸检及专家认定刘某乙确属意外高坠死亡的结论下,二人违反国家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自己的诉求已经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的情况下,仍然多次采取公共场所闹事、以不给钱就到北京上访相威胁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索要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为人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管是在信访终结前,还是在信访终结后,二人均多次到县政府办公楼大厅敲打铁盆闹事,尤其是二人在垫江县法院立案大厅,连续数天敲盆闹事,并随地大小便、将粪便涂抹在大门上,用身体堵塞大门,导致法院立案大厅的秩序严重混乱,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无法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服务,而以上场所均是为广大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应认定为“公共场所”。故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的上述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为人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尤其是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在信访终结后,以不给钱就到北京上访相威胁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索要钱财近五万元,属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结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官驿站)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找律师可靠吗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