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6 17:25:19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李×甲、李×乙、王××均系未成年人。2011年9月14日至25日,李×甲、李×乙、王××三人共同谋划,在不同地点,将准备上学或放学回家的未成年中学生杨××、李××、陈××、安××、姜××、刘××拉进巷子内,以殴打、恐吓方式先后六次强取1元到57元不等的现金,其中,曾因陈××身上无现金而对陈××拳打脚踢。
2011年9月25日下午,李×甲、李×乙伙同李×丙、杜××(均被治安处罚)、宋××(另案处理)将中学生朱××、张××胁迫至一巷子内,以匕首威胁朱××交出了57元现金。综上,李×甲、李×乙单独或伙同他人强拿硬要未成年中学生钱财七起,得赃款158.5元,王××参与其中五起,得赃款76.5元。
公诉机关以李×甲、李×乙、王××犯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李×甲、李×乙、王××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以殴打、恐吓方式强取其他未成年人少量现金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行为。即使有暴力手段出现,亦应与成年人有所区别,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应当认定为以轻微暴力强索少量财物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非抢劫罪。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