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21:07:43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陈忆婷,广州王幼柏婚姻律师团队核心成员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要对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因此抚养费成为父母在选择离婚时必须要面对的问题。顾名思义,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往往有不少当事人通过放弃抚养费的方式来获得孩子抚养权,亦有当事人通过放弃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来折抵抚养费,最后双方达成一致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前来咨询的张某亦是如此,让我们一同探讨该条款是否有效。
走进案例
丈夫张某(化名)与妻子陈某(化名)婚后育有一子小张,后因夫妻感情不合,夫妻二人于2018年11月办理离婚登记,因张某经商失败,负债累累,遂想放弃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来折抵孩子的抚养费用,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两人约定:“小张随母亲陈某共同生活,张某无需向陈某支付抚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孩子各类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但随着孩子逐渐长大,所需费用远大于从前,陈某便以小张的名义起诉张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小张年满18周岁时止。
法律观点
上述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不用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有以下三种裁判规定。
其一,认定该条款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抚养费由谁承担,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且在作出上述约定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其自身经济能力及抚养孩子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是明知的,亦是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综合权衡考虑,应依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遵守协议。
其二,认定协议有效为基本原则,以需要变更抚养费的法定情形及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孩子基本所需为例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该裁判规定排除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同时也考虑,随着实际生活情况的变化,孩子所需费用会产生重大变化的情形。该裁决是通过牺牲部分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来保障孩子的基本权益,但在保障的前提下也限制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滥用无需支付抚养费条款的权利,从而达到多方兼顾的效果。
其三,协议约定无法免除父母的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该规定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贯彻始终,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且是带有人身性质的义务,所以不能用协议来排除,故该协议中该条款约定无效。
综上,笔者观点更为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其二的裁判规则更能体现法律在稳定其自身效力的同时更好地兼顾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以下建议,一是建议将放弃的夫妻共同财产写明数额以此对应所折抵的抚养费用,二是写明因直接抚养一方自身原因,导致无能力支付孩子抚养费用的,另一方在支付抚养费用享有对直接抚养一方追索已付抚养费用的权利等,通过以上条款,来规避后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