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9:27:14来源:法律常识
法院认为违约金过高?亲办律师教你如何引导法官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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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是由本团队黄文川律师、王晓芬律师主办的成功经典案例。
李某与宋某合伙经营一家服装厂,后李某退出,双方签订《合伙清算协议》,由宋某分期向李某返还出资款37万元,宋某没有按时支付款项的,应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服装厂由宋某一人经营。后宋某拒不向李某返还剩余的27万元出资款,李某向法院起诉并主张违约金。
【焦点问题】
违约金过高,如何引导法官作出调整?
原告方能否按借款利息主张?
【案件分析】
作为原告,我方肯定想为当事人争取更高的违约金,更多的利益。但鉴于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且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违约金更多地是从补偿性的角度出发,会着重审理主张违约金一方的实际损失,并根据实际损失来支持违约金。
有些法院直接以原告诉请的金额为限判决被告所应承担的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也规定了违约金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减少或增加。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也着重审查了我方实际的损失。
故本案若一味按当事人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五主张违约金,显然过高,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因此,本案如何引导法官调整违约金标准是一个重要工作。
【代理律师意见】
本案中,代理律师找到了另外一个代替违约金标准的切入点,那就是调整为适用利息标准。本案中,双方已经就出资款的返还完成了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适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规定。且违约方拒不付款,在占有原告出资款的期间,原告也确实产生了利息损失。因此,原告在本案中有权以2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按现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应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主张违约金。
另外,本案考虑以利息标准计算违约金的优势是利息可以一直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防止法官直接判决一个较小的定额违约金。
【裁判结果】
最后,法院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以年利率24%支持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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