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P2P刑事案件(北京p2p这么黑暗)

时间:2023-04-26 21:10:17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P2P刑事案件(北京p2p这么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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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位P2P大佬尘埃落定,被判刑20年!

12月22日晚间,派生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22日获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22日对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生集团”)及其主要负责人唐军、张林等人非法集资案一审公开宣判。其中,唐军正是派生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公告显示,派生集团因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罚金16.1亿元;派生集团原董事长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150万元;派生集团原总经理张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4100万元。其他44人因参与非法集资、操纵证券市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五年,并处罚金。

唐军让外界广为人知的并不是派生科技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千亿P2P平台“团贷网”创始人和其控制的派生集团才是他最显眼的标签。

2012年,刚刚创立团贷网的唐军更是以213万元的价格拍下史玉柱的“天价午餐”,名噪一时。

(图片截取自团贷网官网,右一为唐军)

未偿还金额348.2亿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派生科技发布公告之前,央视新闻就已经发布了《违规运营“团贷网”非法集资案一审宣判》的消息。

央视新闻消息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9年3月间,派生集团未经许可,违规运营“团贷网”平台,以发布融资项目、“安盈宝”理财项目、私募基金类理财产品等形式,承诺保本付息、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巨额资金,未偿还金额348.2亿元。其间,派生集团发布虚假融资项目,非法吸存资金325.6亿元,主要用于违法操纵股票交易、个人消费及挥霍,造成巨大损失。派生集团还利用资金及持股优势操纵证券市场。此外,部分被告人还虚开发票6760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43万元。

法院认为,派生集团及唐军、张林等人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税收、证券监管秩序,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犯罪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唐军、张林等人具有自首、当庭认罪悔罪、配合办案机关追赃挽损情节。法院根据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团贷网官网显示,团贷网2012年正式上线运营,团贷网的运营主体为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两位创始人分别为唐军和张林。

同时,截至2019年2月,团贷网平台撮合融资总额达1307亿元,出借人总数也高达97万余人。

作为P2P行业内影响巨大的平台,团贷网和其创始人唐军一度风光无限。但在P2P暴雷潮中,团贷网最终未能幸免,还是在2019年暴雷了。

彼时,东莞公安局发布的消息显示,2019年3月,团贷网实际控制人唐军、张林于3月27日主动向东莞市公安局投案,目前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在主动投案3年多之后,唐军、张林的结局终于出来了,虽然二人双双被判20年,但团贷网348.2亿元的未偿还金额仍旧让人震惊。

唐军是怎样控制派生科技的?

据了解,2017年时还是P2P发展的鼎盛时期,团贷网更是不断谋求在A股“借壳”上市。

最终,在2017年10月,唐军控制的团贷网正式与派生科技(彼时上市公司名为鸿特精密)结缘。鸿特精密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万和集团与团贷网实际控制方派生集团达成合作。派生集团将北京派生100%股权转让给万和集团,同时还将团贷网商标、平台授权给万和集团使用,作为交换,派生集团将持有万和集团14.8%的股权,成为万和集团重要的股东。

2017年12月,鸿特精密原高管团队开始密集辞职,当年12月26日,鸿特精密公告称,“团贷网”品牌联合创始人张林当选为公司董事长,团贷网开始逐步控制鸿特精密的经营权。

但戏剧性的是,2018年P2P行业遭遇巨变,互联网金融遭遇强监管,A股上市公司纷纷选择剥离互联网金融业务。2018年12月,鸿特科技(由鸿特精密改名而来)公告,将出售鸿特普惠和鸿特信息两家金融科技信息咨询业务全资子公司,宣布完全剥离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

在当时回复的问询函中,鸿特科技还表示:“团贷网”商标虽然已经授权给鸿特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永久免费使用,在鸿特科技下属子公司开展助贷业务中,鸿特普惠使用的商标为“鸿特普惠”或“正合普惠”,鸿特信息咨询使用的商标为“鸿特金服”,鸿特互联网尚未正式运营,因此,鸿特科技及其子公司均未使用“团贷网”商标进行经营。

随后又在一系列的资本操作之下,2019年1月,唐军正式成为鸿特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2019年2月,鸿特科技宣布更名为派生科技,至此,派生科技无论是在名称上还是股权上,均完成了与派生集团的统一。

但没想到的是,在当上派生科技实际控制人仅一个多月后,唐军和董事长张林就双双向公安局投案。

对于团贷网相关案件与公司的关联,派生科技2019年时就曾在公告中表示,案件为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案件,与公司无关,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不存在重大影响。

责编:朱雨蒙

校对:祝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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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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