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6 21:53:33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陈某为向老年人销售保健食品,在江苏南京注册了多家公司,并对公司人员通过互联网进行网格化统一管理,公司成立“金鹰团队”,布局遍布江浙一带。公司工作人员冒充知名专家进行门诊咨询、假冒医务人员进行虚假检测、伪造检测报告、虚假宣传公司销售的免疫球蛋白等保健食品能预防老年人常见的糖尿病等,并且以免费旅游的名义引导老年人在销售平台消费。后经人报案,陈某组织领导的“金鹰团队”实施的诈骗案发,诈骗金额达1161万余元。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某某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陈某某诈骗数额达1161万余元,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汉济律师提醒】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