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友刑事诉讼律师(北京市东友刑事诉讼律师所)

时间:2023-04-26 22:50:15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市东友刑事诉讼律师(北京市东友刑事诉讼律师所)




原题:学者以2013年至2017年303万份判决研究“12刑诉”落地状况

那5年,刑事司法运作三亮点

法治周末记者 郝若希

40年磨一剑,从法制到法治,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在不断发展完善。

自1979年7月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诞生至今,刑事诉讼法共历经三次重大修改。1996年第一次修改重在对国家权力的制约;2012年的第二次修改则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2018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刑事诉讼法作出第三次修改。

法律“大修”后是否真正从“纸面”落到实践中,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禄生以2013年至2017年的303万份全国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为样本研究了2012年第二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2刑诉”)实施的第一个五年内,刑事司法取得的成绩。

基于研究结果,王禄生指出,“12刑诉”生效后,审前羁押、刑事辩护、繁简分流等均呈现出良性发展态势,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刑事司法运作的改善。

缓解超期羁押问题

“12年刑诉法修改的最大进步是价值取向发生了重大变化。”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的刑诉法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为指导思想,“12刑诉”则强调“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保护人民”是刑法的目标,刑诉法作为程序法,主要是规范程序,保证程序的正义和正当性,因此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必须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以羁押期限为例,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扬表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实施的未决羁押从侦查阶段开始持续到一审判决生效或二审程序终结,伴随整个诉讼过程,时间很长。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审查起诉之后的羁押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规定了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审判阶段检察人员建议补充侦查可以延期审理制度与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制度,这给羁押期限的延长留下了隐患。

“12刑诉”对逮捕制度进行了修订,包括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增加全新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条款,以期降低逮捕率、缓解超期羁押。

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取保候审率从2013年的39.11%提升至2017年的49.23%;监视居住率从2013年的3.31%提升到2017年的4.03%;逮捕转非羁押率从2.87%缓慢上升到4.69%。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作为羁押替代措施,适用率明显提升。

但在王禄生看来,羁押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行机制与隐性功能已高度固化。过去较长时间内,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常常“拘了再说”或“一捕了事”,羁押后嫌疑人与外界隔离,这给侦查机关搜集证据提供了便利。实际上,侦查机关通过短期或者长期剥夺嫌疑人人身自由来推动案件侦破方式并未改变。

刑事辩护全覆盖

“完善辩护制度有利于发现案件真相和正确处理案件,最大程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进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毛立新指出,如果缺乏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仅靠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并不能完全防范和杜绝冤假错案发生。对侦查、起诉结论进行持续不断的检验和质疑,促使其更加全面和准确,这就是刑事司法、刑事诉讼中设置辩护制度的根本原因,也是辩护律师的价值所在。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对辩护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修改与完善,新增3条、修订8条,如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赋予辩护人更多的权利,同时还着力解决会见难、阅卷难与取证难的问题。

数据显示,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从2013年的19.07%提升至2017年的22.13%。同时,由于非职业辩护人逐渐退出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的占比从2013年的79.2%上升至2017年的97.59%。可以见得,刑事辩护专业化程度在不断提升,被告人主动聘请律师的意愿也在增强,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逐渐稳固。

2017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等8个省(直辖市)进行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旨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试点地区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得到大幅提升。以北京为例,通过开展刑辩全覆盖试点,一审案件律师辩护率高达95%,二审辩护率达90%以上。今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通知,将工作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在‘12刑诉’后随之而来的一个举措。整体上看,修法以后在律师权益保障方面有了明显变化,但实践中,律师的辩护权仍存在一定阻力,律师的作用、地位也出现了新的障碍。”田文昌说。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李耀辉也向法治周末记者直言,对办案机关剥夺律师会见权、限制阅卷权或不保障调查权等行为,“12刑诉”普遍没有设立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使得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王禄生也持相同观点,比如,“12刑诉”新增的39条规定辩护人可以要求法院调取公安、检察机关未提交的无罪或罪轻证据,但是否调取仍由法院决定;新增的47条规定辩护人在辩护权利受限制时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申诉或控告,考虑到律师群体在刑事诉讼中整体上较为“弱势”的地位,其权利主张很难被落实。

对此,李耀辉建议,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对公检法机关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应尽可能设置一些宣告无效的制裁措施,以保证程序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2015年9月20日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提出了追责条款:“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刑事速裁适用率稳步上升

江苏泰州的一起盗窃案,审查起诉仅用3个工作日;广西南宁的6起刑事案件,30分钟内全部审结;四川达州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案,庭审只用了8分钟……

这些数字的背后是检察机关为提升司法效率作出的不断努力。自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授权在18个省市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各地关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汪海燕曾表示,司法机关要处理的案件多,如果所有案件都走正常程序,会浪费司法资源,使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得不到有效及时处理,速裁程序则很好地处理了公正和效率的关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前司法机关针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必要措施,刑事速裁程序也是“12刑诉”生效后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头戏。作为新生事物,刑事速裁程序在启动之年适用率很低,此后稳步增长,从2015年的2.80%上升到2017年的5.18%。

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试点期间,18个城市212个检察院共对5.6万件轻微刑事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平均20天缩短至5天。

但王禄生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改革对效率的提升主要是简化审理程序、压缩法庭审理时间。但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几分钟审理一个案件已是极限,是否还能更快?比如速裁程序,在2015年审判阶段耗时仅为4.5天,考虑到立案、庭审、判决以及文书制作等流程,这已被极大程度地压缩,其进一步减少的空间相对有限。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辛本华建议,在“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的诉讼模式下,提升刑事诉讼效率应该从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环节共同发力,简化内部审批和讨论环节,在审判环节要求当庭判决,侦查、起诉阶段可以充分协商。

值得一提的是,速裁程序在效率方面的优势已日益凸显。2017年,速裁程序平均审判时间为8.54天,分别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判时间的50.2%和11.03%。

“12刑诉”生效后,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从无到有,在18个省市开展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在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速裁程序再次成为重点之一,已由可推广的试点工作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责编:高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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