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死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

时间:2023-04-28 15:21:13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刑事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死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

一起交通事故带走了老周的生命,经审理,法院认定死亡赔偿金和侵权人自愿支付的谅解费共计31万元,老周的长子大周,已离世的次子小周的妻子和孩子们认为自己都有权分割该笔费用,遂以共有纠纷的案由诉至法院。

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死亡赔偿金能作为遗产继承吗?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述

老周育有两子,长子大周,次子小周。老周的父母、妻子均已去世。小周于2008年去世,小周和妻子李女士育有以一子一女。

2021年6月,侵权人驾驶自有的小型轿车沿某路段行驶,恰遇老周推行人力三轮车横过道路,因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碰撞,致使老周死亡,两车均受损。

2022年3月,大周和小周之子作为原告将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被告赔偿原告因老周死亡带来的各项损失共计36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老周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35330元、丧葬费453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290660元。首先由交强险赔付死亡赔偿金17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80000元;剩余损失110660.50元,由商业三者险按80%的比例赔偿88528元。侵权人与大周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并向大周支付40000元谅解费。原告方分担案件受理862元,另外还支出律师费12000元。

老周已与世长辞,大周主办老周的丧葬事宜,经他计算,支出各项费用共计31193元。小周一家仅认可其中的律师费12000元、殡管所费用1966元、砌坟购买砖的费用850元、纸草费300元、百日坟饭菜费280元、一年坟饭菜费360元、案件受理费中的862元,对其余费用不予认可。

目前,老周的死亡赔偿金加上谅解费的数额是确定的——308528元,现在该笔费用由大周掌握,小周的妻子、儿子和女儿请求参与分割该笔费用。在分割时需扣除办理丧葬事宜和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官司的成本,但各方对需扣除的成本和分割的数额均未达成一致。

小周的妻子希望分得死亡赔偿金和谅解费80000元,小周的孩子们希望各自分得死亡赔偿金和谅解费50000元,并提出了分割理由,主要体现在自己对老周生前尽到的赡养义务上。我们并非只会张嘴要钱,我们尽到了赡养义务!

大周认为,死亡赔偿金加谅解费扣除丧葬费用的钱款都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死亡赔偿金不作为遗产继承,但小周的妻子和孩子们对老周的付出自己都看在眼里,愿意主动分出10万元给他们,这属于法外情谊。而且,在老周住院期间均是由自己支付医疗费并进行陪床护理,自己也不会带着愧疚之情收下死亡赔偿金和谅解费。

小周的妻子李女士认为,大周所说并不属实,在小周去世后,自己作为丧偶儿媳,对老周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贯穿日常起居的方方面面,倾注的精力与时间远多于交通事故后大周的照料。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性质的赔偿,是对被侵权人死亡后实际收入减少做出的补偿。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以被侵权人死亡为条件给付的,因此不属于遗产,是对被侵权人亲属遭受的间接损害而赔偿的费用,是对他们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补偿。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老周一家出现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局面,小周先于老周离世,如果小周仍健在,有权分割老周的死亡赔偿金和谅解费。但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对于老周的遗产,小周的孩子们能代位继承原本由小周继承的份额。

但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老周因交通事故死亡时,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大周一人,本案死亡赔偿金应由大周一人分得。小周的妻子和孩子们均非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无权分得死亡赔偿金。如果大周完全不分给小周的妻子和孩子们,所受到的也仅仅是良心的责备。

同时,经实地走访老周生前居住的地方,法官证实了老周生前主要由小周的妻子李女士照顾,其对老周尽了部分赡养义务,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李女士可以适当分得部分赔偿款。

原被告双方还有一处争议,办理老周的丧葬事宜和打交通事故究竟花费了多少钱?大周主张共花费31192元。经质证,小周的妻子和孩子们对一些无发票和收据的提出质疑,法院考虑双方意见,酌定为16618元。

在分割案死亡赔偿金和谅解费前,应扣除上述成本16618元,剩余部分291910元(308528元―16618元)的分配,因不能适用遗产分配原则,法院认为应根据与老周关系的亲疏远近、与老周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在法官主持的调解下,大周愿意分给小周的孩子们各50000元,分给小周的妻子李女士30000元,大周自己留下161910元。在法官的释法说理和一家人的互相理解下,取得了较为圆满的结果,相信一家人的亲情也不会因钱而分崩离析。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45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民法典》第1181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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