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8 16:59:24来源:法律常识
一名19岁的00后,在北京一名24岁女子的出租房内,想要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遭到对方反抗后放弃,后被民警抓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但男子此后不服提起上诉。7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决书显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男子又撤回起诉,获得法院准许。
沈某龙出生于2000年,河北张家口市人,初中文化,是某公司的职员,犯案时才19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龙犯强奸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2019年12月14日19时许,沈某龙在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某村,在一名24岁女子李某的出租房内,采用拉拽、亲吻等方式,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经李某反抗拒绝后主动放弃。
第二天,沈某龙被民警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沈某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龙系犯罪中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沈某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该案的审理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该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沈某龙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报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沈某龙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龙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沈某龙在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沈某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其沈某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在一审判决书中写道,沈某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但在一审判决后,他还是提起了上诉。案件被移交到昌平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7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一审后沈某龙不服,提出上诉。但在该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某龙申请撤回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沈某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沈某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依法准许。
编辑 小庄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