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9 09:59:41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关于被告人供述的审查和认定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文中没有特别说明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均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简称)就案件事实的相关情况向办案机关所作的陈述和辩解。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类证据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直接反映案件基本情况,所以,作用非常重要。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简称“口供”)存在形式为讯问笔录,常见的是纸质笔录和同步的录音录像。既然口供地位如此重要,在质证时就需要重点审查。
一、合法性审查
(一)对记载的时间、地点的审查
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当重点关注讯问笔录的时间、地点。如果讯问笔录形成于刑事立案之前,该笔录属于非法证据。道理很简单,未刑事立案则无刑事侦查权,无刑事侦查权何来侦查内容。
第二,“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如果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对其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讯问。如果未及时送看守所而在办案中心、派出所等场所讯问而形成的讯问笔录,也属于非法证据。
(二)对讯问人员身份的审查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审查讯问笔录时应当注意讯问人员的身份和人数。尤其需要审查笔录中记载的讯问人员姓名,以确定其是否为有侦查权的办案人员。
(三)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如果有录音或者录像的,一定要查看音像资料,以核对笔录记载与影像资料的差异。同时,对于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的案件,应当要求提供录音或录像,并审查资料是否经过处理。
(四)对讯问笔录签字的审查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没有被告人签字,属于不得补正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实践中,被告人要求更正但未予更正而不能签字的,这类证据就需要被排除,同时也要查明正常辩解的供述是否随案移送。
二、实质性审查
实质性审查实质上重点关注的是供述的真实性,也就是对供述真实性审查的问题。
(一)矛盾性审查
1.关于讯问笔录之间的矛盾性审查
被告人各份笔录间的矛盾审查。对于一个时间的陈述,往往是连贯的,内容是自洽且不矛盾的。但是,在被告人的笔录中,如果出现对关键事实的陈述有矛盾,就需要结合全案证据审查其合理性,何者符合案情。
如果被告人的数份笔录完全一致,或者重要的几次笔录内容十分吻合的,甚至连错别字都一样的话,就需要就笔录是否如实记录提出质证意见。
2.关于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之间的矛盾性审查
对于一个案件事实,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应当趋于一致,即便有细节的不同,但不会出现关键事实的不一致情形。如果出现了对关键事实陈述不一致情况的,就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何者为真。
在结合对全案证据的审查中,重点审查物证、书证以及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以印证前述言词证据的合理性。
(二)关于翻供合理性审查
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的合理性审查应当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审查。必要时,应当申请法院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重点审查被告人有没有收到刑讯逼供、诱供或者言语威胁而陷入无力反抗的境地。
同时,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被害人到庭接受调查,并由被告人与被害人对质,以查明案件事实。
(三)关于辩解的审查
辩解重点在于无罪或者罪轻方面。无罪更多的发生在主观认识方面。罪轻的审查往往体现在地位和作用等方面。
对于辩解的审查首先需要确定是否作为证据随案移送,如果未移送则要求移送。另外,对于辩解,更多的是由辩护律师对辩解进行判断分析并给出精准的辩护意见,以确定是否有罪或者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