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9 12:48:17来源:法律常识
1 “捕诉合一”与“捕诉分离”
所谓捕诉合一,简单来讲就是 “谁批捕,谁起诉”,也就是说由检察机关内部同一职能部门负责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办案工作机制。
捕诉合一的目的在于使起诉统率侦查,侦查服务起诉,打破检查就按侦查监督案件和公诉案件分开办理的格局。不能把捕诉合一的主要目的和价值认为是效率,即便捕诉合一实际上真正提高了办案效率,但效率也只是实行捕诉合一的目的性的意义。
而捕诉分离恰好相反,指的是批准逮捕与公诉两项权力由两个独立的部门分别行使,目的在于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而监督失衡。
中国逮捕率居高不下、够罪即捕,与捕诉合一还是捕诉分离,并没有必然关系,既不因捕诉合一而来,也不因捕诉合一而去。
观点:逮捕与公诉具有各自的诉讼功能与各自的程序构造,因而具有独立的意义,捕诉分离格局的形成既有现实合理性又有历史必然性。
3 捕诉合一视野下的刑事辩护
提早介入案件,更大概率使得被追诉人获得自由;在当下司法环境下,“实报实销”等做法尤为常见,这也迫使律师辩护重心前移。
思考:
如果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批捕可能不当、起诉风险较大时,承办检察官是主动认错、存疑不诉,还是承认瑕疵、微罪不诉,甚至拒不认错、强行起诉?
结论:
“捕诉合一”使得律师提前介入变得尤为重要,越早介入,效果越好;辩护重心适当前移,捕前辩护更为重要;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工作重点或在“协商”;检察机关权力更为集中,与办案检察官及时沟通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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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 法宝学堂
本文作者 | 刘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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