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1 09:26:06来源:法律常识
如何出罪?从最高院提审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思路(二)
【案情回顾】
1997年8月至1999年7月,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利用担任恒银期货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从公司的自营账户“上海赐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赐良贸易)内提取人民币1793万余元,用于建造个人别墅。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
原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宋某某提出的主要申诉理由是:
1.从资金来源、开户申请、交易资料等事实和材料可以断定,“振崇建材”、“赐良贸易”、“何晓岚”均是宋某某的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自营账户。
2.以恒银期货公司名义多次融资进入三个账户,公司参与裕华大厦联建等支出经由三个账户,只是形式上反映的是公司行为,实质上均由宋某某个人享受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及风险。
3.恒银期货公司本来就不允许自营,三个账户不可能属于公司自营账户,宋某某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同业禁止的规定。
申诉代理人提出的主要申诉代理意见是:“赐良贸易”等三个账户为宋某某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自营账户。
宋某某及其申诉代理人均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依法撤销原判,宣告宋某某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一、二审刑事判决、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裁定,发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