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1 14:37:28来源:法律常识
这几天被北京四中院不支持律师费的案子火了。一般而言,律师费是否由违约方或败诉方支付,可以由合同约定。而这个案子呢?法官不支持的理由竟然是认为律师“不专业、不尽责”而不支持。
简单而言,律师费的诉求是否成立看合同是否约定,以及约定条件是否出现。即合同有约定的条件下,一方违约,另一方因此支出了相应的律师费用即可,无需过多的条件约束。而律师在履行律师职责的时候是否尽职尽责是另一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这不影响向违约方追偿相应的费用,法院不应当审理这个问题。以此作为不支持的理由,本质上就是超出了审理范围而做出判决。自由裁量权?这自由的有点大。
其实觉得不爽,可以以律师费过高为由适当调低,以“不专业、不尽责”为由不支持,把当事人的权利当成什么了?难不成还要让当事人继续起诉自己的律师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