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醉驾刑事处罚(北京市醉驾刑事处罚标准)

时间:2023-05-01 13:40:10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市醉驾刑事处罚(北京市醉驾刑事处罚标准)

新京报讯(记者 吴淋姝)11月20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上称,2017至2019年,怀柔法院共受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125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4.2%。涉案的125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未有宣告缓刑状况。主刑为1至5个月的拘役,附加刑为1000至5000元的并处罚金。

11月20日上午,怀柔法院介绍,通过调研,发现涉“醉驾型”危险驾驶案的125名被告人中,男性占据大多数,为123人,占比98.4%;年龄上,中青年群体较多,20至39岁之间的,有69人,占比55.2%;文化程度上,初中学历占比较大,有55人,占比44%。

醉酒后驾驶工具为小客车的,有103件,占比82.4%;摩托车的,有21件,占比16.8%;货车的,有1件,占比0.8%;醉酒程度主要集中于100-200mg/100ml;案发时间主要集中于晚7点至12点;案发地点以城区为主,向周边辐射。

通报会上,怀柔法院公布了一起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2019年1月30日23时20分许,付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区南斜街原中医院东侧时,与后面同向行驶的贺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剐蹭。后经检验,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6.4mg/100ml。经查,付某曾在2018年10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故怀柔法院一审判决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修改,增加条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自此,“醉驾”入刑。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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