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1 17:22:14来源:法律常识
死刑复核程序被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根据最高法最新发布的关于死刑复核和执行程序的若干规定,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也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且也拥有申请会见近亲属的权利。
据最高法网站8月9日消息,最高法日前发布《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共13条,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死刑复核程序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一是死刑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最高法发布《规定》将对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产生决定性作用,使程序更加公开透明。
“从立法规定上看,死刑复核程序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透明性。为保证这类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新刑诉法才将死刑复核程序单列。”殷清利表示。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项防错纠错的特别程序,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正确审理和保障被告人权利救济有重要作用。此前在1983年,为了维护治安稳定,最高法曾下放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给地方高院,以缓解大量案件压力。但在实践中,死刑核准权下放暴露出很多问题。于是在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近年来,我国不断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修改完善。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了修改,但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留有较大的修改空间。
2015年,为切实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确保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最高法印发了《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依次规定了最高法院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中就辩护律师提出查询立案信息、查阅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等事项的内部操作流程和处理办法。
最高法最新发布的《规定》则进一步在律师辩护和亲属会见规范了死刑复核和执行程序的操作细节。《规定》提出,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死刑裁判文书时,要告知被告人在死刑复核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戴福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指出,此次《规定》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权。
戴福指出,“死刑复核阶段不同于此前的诉讼程序,法律没有规定办案机关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导致有的被告人在死刑复核阶段无法获得律师帮助。《规定》明确了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到死刑裁判文书时,有义务告知被告人在死刑复核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解决了被告人不知道在死刑复核阶段委托辩护律师的问题。”
殷清利也提到,此次最高法的新规定有诸多亮点,“《规定》明确了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和辩护意见的期限,该期限既给予辩护律师充分的准备时间,又防范了无限期拖延,增加了办案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四条指出,最高法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查,相关意见及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应当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不再办理接收委托辩护手续。
殷清利认为,第四条的规定是最具有实务操作意义,保障了最高法的法官在收到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后能给予重视。
“在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中,实践中最难的是辩护律师如何方便、快捷地与办理案件的最高法法官沟通。辩护律师即便通过程序约见了法官,但一般情况下,时间有限,现实中也不太可能把需要表达的内容,通过约见方式全部实现。于是辩护律师的书面辩护意见、证据,会成为办案法官主要审查途经。”殷清利表示。
在死刑执行程序上,《规定》对罪犯的会见权利进行了明确。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同时,《规定》也赋予了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罪犯的权利。对于罪犯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会见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除非对方予以拒绝。
戴福还指出,《规定》提出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准许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为罪犯留下遗言,明确了罪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权利,“《规定》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立足于司法实务的需要,有利于保障死刑复核程序及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方面的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