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1 21:59:17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涉外离婚案件由于当事人身在国外,虽然达成离婚协议却因为不便回国而只能委托离婚律师向中国法院起诉来解除婚姻关系。既然如此,该由哪一方作为原告发起诉讼便成了接下来要决定的事情。就此问题,本律师认为应该以方便作为考虑的重要因素。比如最近本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便涉及到了这个问题。
我的当事人常年生活在美国,而他的妻子则生活在北京。双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决定离婚。经过一番协商,双方已经达成一致。鉴于男方不便回国,故无法办理协议离婚,只能委托婚姻律师代为向法院起诉。由此便出现了该由哪一方作为原告来发起诉讼更为方便的问题。
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律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由此可见,在本案中无论哪一方作为原告发起诉讼,有权受理该案的法院都应该是女方所在地的北京法院管辖。
既然管辖法院没得选择,我们再来看一下双方准备起诉材料方面谁更便捷。
本案中,男方作为原告应该在美国准备经过公证的起诉书与授权委托书寄回国内,而女方作为原告的话,男方仍然需要准备授权委托书,只是免去了起诉书的公证问题。
综上,本案中女方作为原告发起诉讼的话可以免去起诉书的公证工作,略微便捷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