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00:59:31来源:法律常识
(注:此案例系郭立锋律师所办理的案件,基于相关规范,做一定程度的文学化处理。)
一、梗概
方位:西。有条河。河边有个村。村里有个老张。
老张是有个瓷器厂,生活安康。
大兴土木的需要,需要老张的瓷器厂作出贡献。老张其实没意见。但补偿与确权问题,迟迟未能落实。
能人出现了,称可多补,但车马费不能少,老张不同意。
某日,东方某地,身份不详的某人,为维护秩序,日薪临时招募了一些人,连级规模,着装整齐,开到老张的瓷器厂,携有工程装备,直接开始了辛勤的劳动,老张的产品被部分损坏,菜园也受到物理冲击。
老张一看,急了。要求进厂区,阻止。但,厂区已被严密保护,进不去,大门口人员尤其密集。
老张有台车,马力400匹。想开车进去。老张开车往大门口方向试了两次,对方敬业,不让道,未果,且有人员惨呼受伤。此时,车静止。
老张在后视镜看到,自己家属被若干人员架起,遂倒车解救,车辆接触两人后停止,经鉴定两人系轻微伤。对方人员见此,一拥而上,砸车,打老张至轻伤。期间,车未再动。
后公安到场。目睹,近二十人躺地,或闭眼不动,或哀嚎。
老张被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抓获。
二、争议
对事实经过:施工方称,老张已癫狂,开车横冲直撞,撞飞十几人,令人发指。但,老张称,车辆一共移动三次,两次向前,一次向后,距离很短,速度很慢,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前两次为了进去维权,后一次为了救人,都及时踩了刹车。
案中,施工方有三人受伤,一个轻伤,两个轻微伤。
事实究竟如何?
感谢这个时代,感谢吃瓜群众,现场有视频。
观看视频,发现,事实经过虽不像老张说的那么保守,但施工方所称,纯属捏造。有一点是确定的,老张都及时踩了刹车。
那么,老张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本律师认为:
综合分析证据,老张的行为不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
1、是对方违法行为在先,老张动车,是为保护自身和亲属合法权益。
2、老张动车尝试入厂过程中,虽车指人群,但速度不快,距离不长,且刹车灯一直亮着,系试探式前进。遇人群阻隔,即停。可见老张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此时虽有人高呼压人了,且腿伸进车下,然视频有三帧图像显示,此人表情乐不可支。受轻伤的人员在视频中没有显示。
3、老张车辆后退时,与两人发生接触,但该二人立即就加入砸车打人的行列,视频并未显示其受到何种伤害,此二人虽系轻微伤,但观其伤痕特点,与视频中车辆接触二人的方式没有关联,最大的可能是砸车打人时不慎受伤。
4、老张车辆后退也带了刹车,与两人接触后,即停止。可见,老张对于伤害他人的结果既不存在追求,也不存在放任。车停止后,虽车被砸,人被打,车再未移动。现场打砸的力度对车辆核心性能不会造成实质影响。主观见之于客观,老张根本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5、警察到场时近二十人躺地,或闭眼不动,或哀嚎,系有人指使,栽赃陷害。相关言辞证据不实。
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手段,应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这与老张的行为不符。老张驾车,刹车灯常亮,考虑行驶时间短暂、距离短、速度慢,其行为根本不可能与放火、决水相提并论。
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而本案,对象是特定的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员,犯罪客体不符。
四、老张的行为够故意伤害罪吗
前文提及,施工方有一人,系骨折型轻伤,且自称是被老张开车前行时撞上。如此,故意伤害罪成立的可能很大。哪里有问题?
五、疑点与努力
老张说,开车往前没有撞到人,他是老司机,心里有数。但视频看不清楚,且有人高喊伤人了,车辆的确与人群有接触。
难道伤情鉴定有问题?
刑事律师,不会也不应轻易相信眼前的证据。
经过深入调查了解,获得了伤者的CT资料。
到著名的骨科医院挂了个号,经专家诊断,CT中骨痂可能系之前的陈旧伤。
要想获得准确判断,还需获得更早的医疗资料。
千方百计,遂。但,这只是理论上的偏大可能。若能找到本人,则真相出。
后,据本人称,伤病系伪装,原来就是有伤的,且愈合状态异于常人。
这么个人,还不好寻觅,是缘分,还是有心?施工方不简单,只是,用完人就扔,不是个好习惯。
至此,真相大白。
五、沟通与结局
辩护人就本案的全部意见和证据资料,提交。
检察机关经慎重研究、请示,依法作出无罪不起诉的结论。
羁押了320多天的老张,从专门释放无罪人员的门里,走出来了。
实事求是地说,检察机关是有担当的,法治建设成就斐然。
六、启示
冲动,是魔鬼。但克制,有难度。
退一步海阔天空,说给别人,容易,说给自己,难。
特定的场景下,很多人的选择,可能都会出问题,如何处理特定的机缘,值得细琢磨。
法律程序,不是处罚,但其痛苦,无以弥补。提高取保候审的比例,值得法律同仁追求。
纷繁复杂的尘世上,真假虚实交织,耳闻目睹,未必就真,判断必须格外谨慎,质疑求真,是刑辩永恒的主线。
如何善用专业资源,值得律师高度重视。
国法森严,遇事还是应该三思。
郭立锋律师
述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