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律师济宁(济宁刑事纠纷律师)

时间:2023-05-02 03:46:06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案律师济宁(济宁刑事纠纷律师)

编者按:近年来,济宁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忠诚履职中彰显检察担当,广大干警立足岗位,担当作为、无私奉献,期间,涌现出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齐鲁最美检察官”“济宁十佳法治人物”等先进典型。为弘扬检察英模精神,展现检察英模风采,我们开通[检察风采]栏目,对先进典型的事迹进行展播,敬请关注。



吕庆华,1983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现为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二级检察官。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刑事检察工作,认真履行公诉职责,严格依法办案,扎实做好本职工作,先后获得“全省优秀检察官”“全省优秀公诉人”等荣誉称号。



勤恳做事

拼搏学习


公诉十年,是繁忙的十年,奋斗的十年,也是耕耘的十年。作为一名检察官、公诉人,他深知,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地拼搏,以恒稳之心力,抓铁有痕、踏步有印的扎实工作,才能无愧心中最初的梦想,才能成为优秀的办案检察官。2010年,他来到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为了尽快熟悉业务,他摒弃个人事务,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拼搏学习。在这个优秀的公诉人团队里,拥有“全国优秀公诉人”“全省十佳公诉人”“全省优秀公诉人”。这些优秀检察干警、公诉精英给予他诸多的帮助,他们去提审时,他就跟着去听审,做好笔录的记录工作;庭审驾驭能力强的检察官去开庭,他就去听庭,学习他们庭审中规范的法律用语、庭审节奏的把握、庭审现场的整体控制能力等,如果听说有知名辩护律师参与的案件,他都想方设法去旁听。就这样,他在这个优秀的团队里不断的“吸收营养”,茁壮成长,之后,他参加全省公诉人比赛,获得“省优秀公诉人”的荣誉;因工作业绩突出,又获得“全省优秀检察官”的荣誉称号。在获得该项殊荣后,他还将自己的宝贵经验毫无保留地传输给同事们,努力发挥传帮带的作用。


在内设机构改革后,他被分到了第二检察部工作,专门负责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等工作。职务犯罪案件一般存在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所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他持续强化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特别是职务犯罪领域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夯实法律业务基础。2020年7月,吕庆华入选全省职务犯罪检察人才库。对于最新的司法解释及其释义,最新的典型案例,最新的理论研究热点,他总是信手拈来,在讨论案件时,既不偏离案件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看法,又能根据案件情况延伸拓展讨论问题。


“他对自己要求非常严格,不是在工作就是在看书,他对我们非常的热心,有时候我请教很简单的问题,他都会认真细致的回答”,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王照民说道。在同事的眼里,他热爱学习、性格谦和。


刻苦钻研

依法办案


记得之前办理的一起南某、屈某某等七人合同诈骗一案,该案系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内不断创新但相应规章约束不严,而金融从业大量违规操作的背景下诞生的一种新型犯罪,案件发生在北京、广州、杭州、西安、大连、济宁等地,牵涉进了多家国有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和知名企业,所涉领域专业较强,涉案人员智商较高,涉案金额高达几十亿元,案件的发生严重危害了所涉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为准确适用法律、把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吕庆华在无任何司法先例可循的客观情况下,认真学习金融领域内专业知识,把握银行内部“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金融同业业务规则、银行理财产品范围等,对“过桥”“计表”“面签”“抽屉协议”等词汇有了全新的认知。期间,还专门就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业务类型、银行同业业务发展、银行绕开“存贷比”等问题,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专家进行多次座谈,详细阐释了该类案件的法理内涵,为最终指控犯罪夯实了法律基础。最终,案件顺利判决,也被评选为“全省精品案件”。


严格标准

出庭公诉



2018年7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合计80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短短的几句话,轻描淡写地叙述了一起案件,但在这背后,吕庆华却为此付出了大量的心血。


本案提起公诉后,被告人韩某某认罪态度发生变化,对起诉书认定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予以否认,同时,其辩护律师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侦查程序违法等诸多程序性问题。有鉴于此,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前后先后三次召开了庭前会议,以解决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上述程序性问题。他与专案组的同志们一起,一分钟一分钟观看同步录音录像,最终确认被告人韩某某不存在遭受威胁、疲劳审讯的情况。



“职务犯罪嫌疑人相较于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较高的应变能力,有时候办案过程,也是与他们‘斗智斗勇’”,吕庆华说道。开庭时,被告人韩某某当庭翻供。“其实开庭前就已经预料到这一情况,便和法院进行商议,播放其第一次接受讯问时的录像”,该想法取得合议庭的同意,通过庭前会议播放侦查机关立案后第一次讯问韩某某的录像,看出其表情自然,从被带至讯问室到讯问结束没有受到任何威胁、言语提示。在该次讯问中,其将收受多人所送款物的事实均予以供述。并且该供述都有其他书证、证人证言予以佐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案件顺利判决,真正实现了案件办理的“三个效果”相统一。




来源:济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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