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06:16:23来源:法律常识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1月12日,福鼎法院开展2022年一季度专项执行腾房行动,派出12名干警,2辆警车,前往宁德市蕉城区对5处房产进行强制腾房。经过法院干警一天奋战,现场腾房3处、成功换锁3处,查封2处。
01
案件详情
2013年11月22日被告周某德因购买商业营业用房需要资金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时,周某德提供其名下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某批发市场的店面作为借款抵押物,借款后周某德无力偿还相关借款,该银行遂依法向福鼎法院起诉。
福鼎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
一、被告周某德、林某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00元及利息。
二、被告周某德、林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损失47000元。
三、如被告周某德、林某芳未能按期履行第一项判决内容,则原告有权对周某德单独所有的座落于宁德市蕉城区某批发市场的房地产以折价、变卖或拍卖得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主债权3700000元及相应利息。
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周某德、林某芳仍未主动偿还。
02
执行过程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
妨碍执行后果严重
2022年1月12日,福鼎法院组织执行干警对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某批发市场1幢5间店面予以强制腾房。执行干警到达现场后,依法对上述店面予以查封并逐一劝导,告知占有使用人,拒不执行者将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3间店面的占有使用人表示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并着手当即腾房,剩余2间店面占有使用人通过电话联系执行工作人员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2022年1月福鼎法院组织执行干警、执行警务中队对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福洋村华洲水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幢5间店面予以强制腾房,本院执法人员到达执行现场后,依法对上述店面予以查封并逐一劝导,告知占有使用人,拒不执行者将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3间店面的占有使用人表示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并着手立即当天腾房,剩余2间店面占有人使用人通过电话联系执行工作人员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拒执行为不可取,福鼎法院以实际行动进行打击严惩,努力将当事人的“纸上权益”兑现成“真金白银”。
下一步,福鼎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强有力的执行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满意度!
(转自公信福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