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07:53:40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文涛律师,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浙江省网络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业务领域: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企业常年顾问与合规风控、商事争端的诉讼与非诉处理
【案情概览】
犯罪嫌疑人D某(化名)原系S省某高校的生物系副教授,退休后在其义子W某(化名)的策划宣传下,于Z省H市某公寓内,宣称运用“全息疗法”、通过点按穴位的方式调理病人身体、打通穴脉后再根据病症开具中药药方、能治疗上百种疾病。在其明码标价的“治病”目录上罗列着177种疑难杂症:帕金森氏病6万,白血病5万,高血压1万,肩周炎6千……案发前,累计诊治十余名患者,根据不同情况对每位患者收取一至三万元的治疗费用,合计收取十万余元。
其义子W某通过互联网宣传张某的神奇疗法,宣称“D神医”毕业于北京大学生物系,毕业后分配到某省矿务局医院工作,系某高校生命科学院副教授,拥有“中国国情研究会医学研究员”、“中国国际行业组织研究会行业研究员”、“美国中华健康卫生杂志副总编辑编委”、“中华理论与临床编委”、“香港科学院高级医学顾问”等系列头衔。
药监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其无证行医行为,遂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将D某及W某刑事拘留,关押至H市看守所。
【辩护效果】
文涛律师在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前仅存10天的黄金时间内临危受托,除向犯罪嫌疑人和家属了解情况外,同时向省级中医理疗专家核实“全息疗法”的学说及运用,亦通过中国知网作了大量的检索工作,内心确信犯罪嫌疑人宣称的“全息疗法”及中医诊治能力基本属实后,马上确定辩护思路,以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为突破,指导家属紧急展开客观证据的调查取证工作,向“D神医”所在高校调取其评定职称时收录的有关“全息理论”论著和在国内外期刊发表的诸多学术研究成果。
在即将报捕之际,文涛律师将连夜撰写的、近万字的无罪辩护意见及时提交公安机关,同时与办案人员积极沟通法律意见和家属取得的证据情况。公安机关最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D神医”获无罪释放的圆满结果。
【辩护要旨】
1、犯罪嫌疑人虽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不具备合法行医的条件,但其向社会及患者宣称的北大生物系学业经历,医疗机构药剂师工作经历、高校中医学教研经历,乃至有关机构的系列授衔均属事实。
2、公安机关认为系犯罪嫌疑人虚构的“全息理论”、“全息疗法”,实际在针灸理疗等中医临床领域已纯熟运用、并取得良好的治疗效果。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虚构其具备运用“全息疗法”的能力,乃中医学专业领域的问题,不应由法律专业领域的侦查机关越权作出判定,且犯罪嫌疑人二十余年来陆续发表中医诊疗、“全息理论”、“全息疗法”等相关论文、专著四十余篇(部),可证其确有中医诊疗及运用“全息疗法”的能力。
3、对于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运用“全息疗法”诊治收费过高的问题,只能从诊疗收费合理性的角度进行评价,不能将其等同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
【结语】
无证行医固然违法,但“江湖郎中”也应受到刑法的礼遇。我国几千年流传的中医学博大精深,华佗、扁鹊、李时珍等历史上著名的“神医”也同样是现代意义上的“江湖郎中”,不能将“江湖郎中”的有偿行医行为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倘若无证行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非法行医罪构成要件的,刑法方能介入,以非法行医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本案中,公安机关能够充分重视辩护律师提交的客观证据,并审慎听取无罪辩护的律师意见,在向检察机关报捕前主动撤销刑事案件、无罪释放犯罪嫌疑人,充分体现出其尊重客观事实、严格适用法律的办案态度,亦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