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09:52:34来源:法律常识
编者按:本文作者是笔者的师父,是一名资深的高水平刑事辩护律师,看到该文后笔者马上就对号入座了,对笔者启发很大,现分享给大家,共勉。
一直以来想动手制作这个标准,给我们的同伴提示一下,刑事案件服务的基础标准和优秀标准有哪些,看到大家代理刑事案件的种种状态,总觉得尚未入行,难以形成科学的有效发展态势。因此趁着今晚有空,简要将所思所想贡献出来,和大家做一个讨论。
一、我们刑事案件代理存在的现状
纵观同事们代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执业能力和法律服务水平仍旧较为原始,始终在入门处徘徊,偶尔还在门外,主要表现为:
第一、没有按照基础标准代理刑事案件,基本步骤尚未完成。有的同事代理刑事案件时,该做笔录的不做笔录、该调取证据的不调取证据、该申请的事项没有申请、自己把握不准也没有请示汇报、游移不定时反而听从法官指示等等,这种情况属于"代理不尽责"。所谓代理不尽责,就是刑事律师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基础的、规范的辩护代理步骤,导致程序、步骤缺失,甚至有可能影响被告人实体权益的现象,当事人一旦投诉,律师一定会受到处分。
第二、没有把握刑事诉讼阶段性辩护精神,将所有的工作都累积到庭审阶段进行,甚至是开庭前才"充分"阅卷,进行所谓"备庭"。这种准备导致刑事案件无法进行有效的、及时的实质性辩护,极大的降低了辩护有效率,甚至会直接影响被告人的诉讼权益。
第三、没有能力研究案件焦点问题,以低效率的勤奋进行工作。有的同事会见次数很多、接待当事人也很热情,但是就是没能按照规定研究案件、分析证据,对于承办案件的罪名、证据体系、裁判规则、争议焦点把握能力较差,仅仅充当了一个主办律师的"书记员",或者被告人近亲属的"律师生活助手"的角色,无法体现律师介入刑事辩护的有效价值。
正是由于上述现象的存在,笔者一直想制定一个刑事代理服务的标准,供同仁们对照参考。
二、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基础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律师代理刑事案件规范》以及若干司法解释的规定,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时,依法依规应当做到以下标准。
第一、规范会见,并制作会见笔录。所谓规范会见,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二审等不同的诉讼阶段,律师应当根据刑事诉讼的进展、案件程序的进展、证据体系的变化以及办案的实际需要,及时、完整的会见被告人(包括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规范会见语境下,不应当包括应委托人请求就生活问题和案外原因的会见,后者会见情形的增多,只能证明律师把握案件能力较弱。
第二、及时、规范的提交各种申请、律师意见。比如:侦查阶段的取保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调取证据申请;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申请、会见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面律师意见;审判阶段的排非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申请、回避申请、庭前会议申请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申请既不能完全依据委托人意志而为,又不能完全依据承办律师个人意志而为,而是要结合法律规定,以案件需要为基础,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原则综合决断。判断是否达到这个基础标准,有一个基本原则,即"不跨界、不拖延"。
第三、及时、完整的履职。简单的说,就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内及时阅卷、会见、取证,在应当有所为的程序内及时履职,是衡量刑事律师的基本素质的关键。一位尽职尽责的好律师,并非指在法庭上表现多么精彩,而是看这位律师在该阅卷的时候是否及时查阅所有卷宗材料,该解决的问题是否在适当的程序内及时解决。笔者听闻,张青松律师在代理刘汉涉黑案件时,由于精准的解读法律、准确的辩护、细致的阅卷和庭前准备,让审判、公诉方大为赞赏,这就是刑事律师的优秀标杆。反观有些所谓大律师,指望助手阅卷、自己上庭表演,是早晚要湮灭在刑事辩护的发展长河之中。
第四、未经委托人和被告人授权,不进行诉辩交易。刑事律师的法定职责,是"依法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意见",而不是代表被告人和公检法做交易。因此,笔者一直比较反感在代理刑事案件时,辩护律师的软弱、退让、放弃和妥协,特别是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妥协和放弃,对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而言,是律师的天职,未经授权,任何律师无权"不战而降"。简言之,有的律师在申请取证时,法官简单的几句话,律师就把自己书面申请拿回来;律师想要取证或者举证时,提前和法院"沟通",不被批准的时候,就毫无下文。这样的表现,实则是拿着被告人的权益做交易,不仅违法,还违约。
第五、基本掌握案件本质问题,能够提供具有一定质量的法律服务。笔者认为,委托人花费律师费,不是为了请律师对程序进行陪伴,即便委托人有意如此,辩护律师也不能就此降低案件服务质量。"基本掌握"是一个及格标准,并不是一个高分标准,高分标准,笔者下文还要罗列。笔者认为,如果承办律师无法基本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无法在法律上进行有效辩护和服务,那么律师的服务就可以判断为不及格。
三、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高分标准
首先我们要明确,律师作为辩方,如果想在诉讼博弈中取得好效果,除了取决案件的基础条件之外,主要因素就是取决于律师的业务能力和执业素养,笔者认为,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高分标准,应当有以下几个情形,甚至多种情形同时具备。
第一、律师熟练掌握案件事实与证据,准确推导控方定罪逻辑。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就是这个道理,欲破先立,辩护效果是否好,首先要知道控方立论的事实、证据基础、法律逻辑,如此才能判断局势,制定辩护方案。
第二、律师精准判断争议焦点,所制定的服务方案足以涵盖该焦点,并引导法官裁判。如果仅仅是基于侦查机关呈现出来的法律事实,在此基础上进行控辩博弈,这种辩护效果一般微乎其微。在控方已经设定好的立场上进行的辩护,一般都是软弱的、不痛不痒的。好的刑事律师,会透过控方通过取证设定的卷宗立场,另行开辟新天地,会打破既有证据的法律事实形态,重现最接近于客观事实的证据体系,这样的辩护,才能触及案件灵魂,也才有可能引发裁判者的关注。
第三、律师明确知道该调取什么证据。优秀刑事律师的标准,就在于能够准确把握在什么时候、该调取什么证据,而如何调取证据是及格标准。判断一位律师是否足够优秀,往往不在于他在法庭上说了哪些话,也不在于他的法律文书多么精湛,而是他是否在关键时刻进行了规范、勇敢的取证,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辩护,这是刑事律师的勇气和脊梁。
第四、律师在逆境下能够坚持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刑事律师的珍贵在于,我们往往需要一种针锋相对的、控诉式的辩护,这种辩护会影响到司法共同体的其他部分的执业舒适感,甚至会带来对刑事律师本人的诸多法律风险和个人刑事风险。中国又是一个讲究人情的社会,作为在本地执业的刑事律师,坚持积极辩护的时候,会碰到诸多问题,优秀律师会摒弃私心杂念,坚持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坚持维护法律尊严。
我们团队坚持刑事专业化发展已有七八年,这些年来,大家受到了锻炼,逐步收获并成长,有的同事走的快些,有的同事走的慢些,执业律师大部分都读过了起步阶段,能够基本摸准刑事辩护阶段性任务,能够独立处理案件,但实事求是的说,绝大部分律师没有达到及格标准,更别说高分标准。七八年的时间对于一个团队来说,是一个足够长的时间,期间我们经历了起步、发展、停滞、怀疑、再发展的阶段,总体来说我们的努力有所回报,事实也证明,凡是坚定走下来的、心无旁骛的律师,业务能力上升的比较快。凡是游移不定、学习意识较弱的,业务能力上升的比较慢,基本还是呈现本能式发展、进步的态势。在接下来的时间中,包括笔者自己,也应当及时的自我检索、自我加压,不断释放空间,汲取新营养,让自己成为一块海绵,随时清零和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