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10:39:35来源:法律常识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42岁的路某(女)原系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承办毒品刑事犯罪辩护案件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助理审判员郭某某等人30余万元。近日, 阜阳市颍泉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路某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8年10月18日,阜阳市监察委员会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将被反映人路某涉嫌行贿问题指定颍泉区监察委员会管辖。颍泉区监察委员会初核后决定对路某留置调查而案发。
今年2月,颍泉区法院对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助理审判员郭某某受贿一案公开审理。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担任助理审判员期间,利用主审案件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1万元,并为他人非法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郭某某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及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积极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庭经审理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