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12:34:43来源:法律常识
广强无罪辩护实证研究系列:从“案发时间存疑”视角剖析涉毒命案疑点何在(之一)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毒辩律师 黄坚明
实证案例/实战文书:关于张三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一案之“案发时间存疑”的核心辩护意见(已对原文进行部分删减及技术性处理)
案发时间是重大涉毒案件的重要事实之一,案发时间不明,案发时间存疑,直接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明,直接导致涉案毒品犯罪事实存在与否存疑。当然,就具体个案而言,个别非核心行为案发时间不明,未必会导致案件无罪结案,但诸多重要涉案行为案发时间不明,且缺乏相应的客观性证据佐证。据此,我们有理由怀疑办案机关认定的重大涉毒犯罪事实客观存在与否存疑。对此,我们将结合具体个案对此展开具体说明。具体如下:
其一,涉毒疑犯与涉案毒品上家陈六沟通交易数十公斤毒品的案发时间不明。本案缺乏张三如何联系李四的通话记录时间及相应的证据。关于张三于某年8月期间联系李四交易毒品的犯罪事实是彻彻底底的孤证入罪。
其二,张三指使李四、王五接收涉案毒品的时间不明,李四、王五接收涉案毒品的时间不明。
其三,张三指使李四、王五拆解、重新包装及藏匿涉案毒品的时间不明,相应的联系方式也不明,更缺乏相应的通话记录予以佐证。
其四,张三指使李四“出货”的时间及联系方式不明。一般而言,只有涉案货主才有权决定走私、贩卖涉案毒品的具体时间及港口等事宜,但本案并非如此,且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张三有指使李四“出货”走私涉案毒品的犯罪事实。
其五,张三联系另一涉案毒品上家“赵七”以购买涉案60公斤冰毒的时间及联系方式不明,具体见面次数也不明,直接导致该宗指控证据明显不足。
因此,上述情形足以证明,在涉案命案中出现案发时间不明的情形,有可能是普遍性现象,也有可能是偶发性因素,有可能是书证不足导致的,也有可能是涉案侦控人员蓄意隐匿案件事实而导致的,有可能是被追诉人忘记或蓄意隐匿所导致的,也有可能是被追诉人被刑讯逼供,虚构犯罪事实而导致的。对此,我们将结合涉毒命案继续论证此问题。
黄坚明律师简介: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黄律师从事刑事研习、实践十多年,承办刑事案件300多起,如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毒品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8年之湖南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狙击死刑辩护成功)、2019年之广东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改判死缓,成功保命)、某年之林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无期改判十五年)、2020 年之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两项指控均被认定未遂,保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