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12:39:50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孙××与谢×华系再婚夫妻关系,二人与女儿谢×、谢×华的父亲谢×有、母亲孟××一起生活。在因家庭琐事与孟××产生矛盾后,孙××产生杀害孟××的想法。2012年春节前一天,孙××自董××、边××夫妇处购得野鸡药(氰化钠和二水合氰化钠)。之后,孙××将一部分野鸡药藏进其经营并居住的商店后楼二楼走廊装防火栓的铁箱内,将另一部分砸成粉末。同年2月27日,在店内无其他人的情况下,孙××将粉末状的野鸡药倒入孟××平时服用的保健药药瓶里的四粒胶囊里。同月29日,孟××服用胶囊后倒地呕吐,身体抽搐,随即死亡。家人以为孟××是因年事已高的正常死亡,即将尸体火化。次月,谢×华将孟××未用完的胶囊让谢×服用以免浪费。谢×服后亦死亡。经鉴定,谢×系氰化物中毒死亡。
公诉机关以孙××犯故意杀人罪,董××、边××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边××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董××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孙××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有、谢×华经济损失177 267.63元和373 029.90元。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就裁定核准判处上诉人孙××死刑的部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二审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孙××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律师说法
行为人因家庭琐事针对特定家庭成员向其保健药品中投毒致其死亡后,应当预见到其投毒的保健药品会因他人误食而导致中毒结果的发生,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而非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其投毒造成目标之外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
第一,认识因素方面,前者有预见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仅因轻视能够避免而予以放任,没有认识上的过失;后者则是明知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却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有认识上的错误。
第二,在意志因素方面,前者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排斥、反对的态度;后者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则持放任态度,既不积极追求亦无防止的态度。
第三,在行为因素方面,前者采取了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措施,而后者则未采取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措施。
具体到投毒致目标以外他人死亡的案件中,通常情形下行为人对目标之外他人的死亡是持排斥或反对的态度,但仍需具体分析案件情况。若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有毒物有可能被目标之外的他人误食,却放任不管;且在行为因素上,并未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或避免目标之外的他人误食,则应认定行为人在意志因素上对目标之外他人死亡的后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