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14:04:16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东北网-佳木斯日报 2017-07-12 14:50 记者:高伟
东北网7月12日讯 近日,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庭前会议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召开庭前会议有利于使庭审围绕焦点问题开展,法庭集中审理案件,提高庭审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目前,该《办法》已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全市基层院进行传达,并得到司法部门及律师行业的充分认可。
庭前会议是开庭以前,人民法院对与审判有关的程序性问题,可以向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不得作出实体裁决。
《办法》明确了案件范围、会议内容、参加人员、组织人员、召开形式、会议流程、结果应用等内容,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就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办法》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以推动庭前会议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
规范庭前会议对于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积极作用,通过召集控辩双方对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可以让法官理清争议的焦点,使其在开庭审理时更有针对性地对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审查,节约庭审时间;庭前会议阶段对于可以直接排除的非法证据阻断其进入庭审,减少了控辩双方不必要的争论,即使是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才可以裁量排除的证据,其争议点也能在庭前明确,无疑会大大提升庭审的集中性和节奏感;通过庭前会议程序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尊重其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合理诉求,增强了双方对案件裁判的认同度,有利于减少上诉、抗诉,节约了司法资源。
(编辑:马悦)
您当前的位置 : 黑龙江
黑龙江东北网络台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