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15:00:28来源:法律常识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渊源,是指可用先前的判决作为判案的依据,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和制定法而言的。我国的香港地区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沿袭的就是英国的判例法。
判例法最大的优点就是灵活性,因为任何成文法与其社会的发展都有“滞后性”,即使再智慧的立法者也无法把任何可能发生的事情,都预先写进法律中。就比如原刑法中的一个罪名,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经过刑法修正案九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在原先最初的立法中,我们的立法者,挠破脑皮都没有想到会有猥亵男性行为的出现,大家觉得猥亵嘛,肯定是针对女性的犯罪行为。但是当社会发展变化,猥亵犯罪不仅仅针对女性,也开始出现猥亵男性的时候,原先的罪名不论怎样合理的解释,都不能套用猥亵男性的行为(即妇女不能解释为男性),而猥亵男性与猥亵女性,从保障社会安全的角度,具有同样的危险性,这时候,法律就出现了漏洞。
正如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判例法可以说是“经验主义之法”,对法官的素质和审判经验都要求很高,所以你看无论美国也好,英国也好,高等法院的法官选拔要求都很严格,而且都是终身制,就是为了保证惯例的基本同一性和审判的质量。
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地方省高院对下一级法院的同类判案还是有很大的影响力。最高院每年也都会在官方渠道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目的就是为了指导下一级法院在判案的时候对同一类案件做到同案同判,以保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同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