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14:58:40来源:法律常识
23日上午,南阳举报污染被判刑数年申诉获无罪的3位农民终于拿到了唐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每人获赔14.8万余元,这让三人觉得颇为意外。社区服刑人员的名头顶了三年,曾被判刑的“人生污点”背了7年,才终于拿到不起诉决定书,恢复了清白,申请了5000多万的国家赔偿弥补错判给三人以及家庭带来的伤害,但在数月的等待后,李旭、李冬志、李基先共计拿到了不足45万余元的国家赔偿。“人生有几个7年,我们的人生被唐河县法院的错判彻底改变了轨迹,这样赔偿额度显然过低。”三人认为,成本过低就无法最大限度避免司法机关制造错案,三人称将继续申诉。
村民举报获赔偿后被判敲诈勒索
李旭、李冬志、李基先是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谢岗社区居委会白庄组农民。自2013年开始,一个叫做南阳亿瑞陶瓷有限公司的工厂在村旁建了起来,这是当地从外地招商引进的企业。该厂征用他们村的部分耕地,2013年开始生产,村民们发现,空气中开始闻到刺鼻的气味,令人感到头晕头闷。地里的麦苗上、地面上像下了一层小雪粒,接着成片麦苗叶子枯黄,当年,该村的麦子出现了大幅的减产和部分绝收。村民们逐渐意识到是陶瓷厂子导致了的变化,遂向政府及环保部门进行了反映。2013年和2014年,该公司因生产经营污染周边农作物对村民做出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其中也包括李旭、李东志和李基先三人的受污染群众得到了每亩地几百元的补偿。期间,当地环保部门曾到该村进行环境监测,定性为排放严重超标,当时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结果报告单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要求污染企业停产、整改并做出处罚。
然而,该处理意见书一直未能妥善落实,污染生产仍在进行,污染仍在持续。因为污染继续造成农作物和环境损害以及认为当地环保部门不作为,李旭三人选择继续举报,过程中,有当地唐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谢岗村支书的多次主动协调下,污染企业先后两次主动提出追加补偿,并要求三人不再举报。尽管三人就污染和举报之间的奇葩协议并未完全同意,但双方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一致,三人拿到了追加的补偿款,然而,就在李旭、李冬志取得第二次补偿追加款时,被当地公安守候抓捕,并由当地唐河县检察院于2015年底将三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诉至法院,虽然法院最终判处李旭、李冬志因有从轻情节被判三缓三,李基先没有获利,情节轻微,虽也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尽管如此,三人都成了罪犯,最后执行了三年社区服刑。
7年申诉检察机关最终认定3人不构成犯罪
三人对这样的结果表示不服,即展开申诉维权。
三人认为,只是反映污染和环保局不作为,都是合法的,从未主动提过钱,是对方做贼心虚,且由管委会的人一再提出给追加补偿。另外,污染给三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污染对身体健康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然而,政府和司法部门不去管违法企业的污染,反而判了举报人敲诈勒索,太不可思议。在经历不懈的努力后,直到2019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做出了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决定,随后,南阳中院将案子发回唐河县重审。然而,三人对曾判他们有罪的唐河县法院失去信任,遂提出回避申请,案子的管辖权转移到方城县法院。
随后,在审限超期的情况下,李旭等三人不断进行申诉,此前,就曾从多渠道获知该案可能得到无罪不起诉的结果。2021年6月22日,三人终于从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旭、李冬志、李基先三人举报污染获得补偿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3当事人提起5000多万国家赔偿申请
终于拿到了无罪的结果,但对三人来讲,艰辛申诉的7年时光一去无法复返,在这个过程中三人花去了大量的精力和金钱,尤其是这些年里背着敲诈勒索罪的他们以及三人背后的家中老小,都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所以他们思考再三,决定申请国家赔偿。”
2021年9月22日,李旭、李基先、李冬志三人一同向唐河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在李旭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上,他首先提出了要求当年曾做出有罪判决的唐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向其道歉,恢复名誉,要求唐河县人民法院负责人,登门道歉,消除错判影响。李旭提出了18267662.1元的赔偿额度,其中包括非法羁押300多天的赔偿、非法行政强制措施三年缓刑监管限制人身自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原一审审判程序律师代理费、在唐河看守所羁押被要求住(优待号)费用、损害人身健康后续治疗费、个体工商户经营倒闭损失、申诉期间维权成本合理支出、家庭名誉尊严侵权损失、因本案所缴纳罚金等共计十项诉求。李冬志与李基先的诉求基本与李旭雷同,但也有少许差异,两人均提出了因自己被判有罪而给其家族子女在入伍和求学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的索赔要求。李冬志共提出了18377662.1元赔偿要求,李基先的索赔额度为16844028.6元。三人共计提出了高达5000多万的赔偿金额。
法院认错决定赔偿三人共计不足45万,当事人指法院犯错成本过低
11月23日上午,李旭三人收到了唐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唐河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旭实际被羁押303天,按相关规定,应当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113049.3元,李旭申请的339147.9元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李旭被羁押及服缓刑,给其人身自由、工作及其家庭生活造成了影响,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相关规定,决定赔偿李旭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李旭提出的赔偿300万元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认为,李旭主张的因缓刑期间监管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律师代理费、个人经营损失、维权支出、名誉损失、污染补偿款利息等,均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李旭主张的后继治疗费,缺乏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负面影响问题,因前期判决对李旭名誉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影响,法院决定将赔偿决定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开,对其名誉进行恢复、消除负面影响;在法院下发赔偿决定书时,工作人员代表唐河县法院给予李旭造成的损害当面道歉。李冬志、李基先的赔偿决定与李旭基本相同,金额一致。
综上,唐河县法院出具的赔偿决定书显示,支付赔偿请求人李旭、李冬志、李基先人身自由赔偿金各113049.3元;赔偿3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各35000元;返还李旭、李冬志罚金3000元及利息;驳回3人其他赔偿请求。
“我认为唐河法院赔偿肯定不合理,自己错判,自己肯定不愿意赔偿!”对于这样的结果,李旭表示,他们不能接受,但也有心理准备,将继续依法向上级复议申诉,直至依法申诉到最高法!最高检!李旭三人认为,这个依法维权举报污染,唐河县法院故意错判有罪案件,应该成为全国的经典案例!他们会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用行动合理推动法制进步,“法院犯错的成本过低,就无法最大限度避免他们再制造错案。”李旭说。
华商报记者 杨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