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09:37:15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至2020年9月,被告人在明知甲某的丈夫乙某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趁乙某服役之际,与甲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造成甲某、乙某夫妻关系破裂。被告人于2020年10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破坏军婚罪被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市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2021年2月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明知甲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明知甲某是现役军人之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宜认定为自首;但被告人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严重伤害军人及其亲属的感情,因此国家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别保护,禁止任何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实践中,往往“通奸”与“同居”的区分是案件认定的难点与痛点。现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中大多采用“时间+结果”来进行区分:当双方持续时间长,具有延续性、稳定性、高频性,在经济生活上有密切联系,甚至产生怀孕、堕胎等严重后果的,已构成了“同居”,对亦对他人婚姻造成了破坏;同时相关机关在进行处理时亦应注重对重婚行为进行审查,确保精准打击犯罪,切实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三条:军人肩负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
第四条:军人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做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别保护,禁止任何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该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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