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讲座,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时间:2022-11-23 17:50:2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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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查起诉阶段实行律师辩护全覆盖势在必行
  • 刘丽伟:刑事案件当事人与律师沟通技巧
  • 大成刑辩精讲巡回论坛第三期——刑事辩护思路的形成(上)
  • 审查起诉阶段实行律师辩护全覆盖势在必行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以辩护制度的发展为主要标志,辩护制度的发展不仅表现在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不断扩充,也表现在律师辩护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二者的同频推进旨在防止二者之间的落差造成贫富悬殊者权利保障上的巨大反差,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经过刑事诉讼法的三次修改,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已经得到显著提升,在此背景下,有必要着力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重在有充足的律师资源和经费保障,只能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自2014年以来,随着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我国逐渐形成了辩护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并行的二元化法律援助机制。在率先实现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2017年开始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现已取得全国90%以上地区均实现了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良好成效。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深入推进,从审判阶段进一步扩大到审查起诉阶段,实乃必然趋势。

    审查起诉阶段实行律师辩护全覆盖,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在刑事诉讼中,审查起诉阶段是上承侦查、下接审判的中间阶段。在此阶段的律师辩护可以起到及时出罪、减少羁押、提高庭审辩护效果等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审查起诉阶段实行律师辩护全覆盖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举措。其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已经达到85%以上,在此类案件中,诉讼的重心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该阶段的诉讼结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审判阶段的最终结果,从而使得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的重要性随之提高。其三,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配套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没有律师的充分辩护,庭审实质化难以谈起,而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可以使律师有充足的时间和条件为庭审辩护做准备。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免费提供辩护律师的案件主要包括:一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即重罪案件;二是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案件,即控辩双方有争议的案件;三是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即需要“多方会诊”的案件;四是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即需要慎重对待的案件。其余案件,则均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样的制度安排保障了“司法利益有需要”的关键性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均能获得律师辩护,同时以值班律师制度保障律师法律服务的全覆盖,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为了加强保障机制建设,《意见》一方面要求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机制,另一方面要求加强公检法司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加大中央补助专款等,通过上述方式,保障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能够持续深入推进。此外,还对相关的工作程序、律师辩护与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衔接机制、拒绝辩护时的处理、完善值班律师派驻、健全公检法司协调会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作了具体规定。

    律师辩护的量与质二者不可偏废。在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同时,《意见》还就指定辩护和提供值班律师的工作程序、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职责、律师辩护权和法律帮助权保障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质量。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熊秋红)

    刑事律师讲座,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刘丽伟:刑事案件当事人与律师沟通技巧

    平时与同行们一起讨论,不管是资深大咖,还是年轻律师,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

    相对于与公检法等部门沟通而言,与当事人沟通的难度更大一些。

    因为办案机关是专业法律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技能,在与他们沟通的时候,更多的是进行专业交流,其他因素涉及较少。

    而与当事人沟通的时候,除了法律之外,还涉及其他方方面面的内容,需要花费时间精力非常多。


    按照律师的期望,肯定是想把主要时间精力,都花费在办理案件上面,提升办案质量。

    这同样也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期望。

    但与大部分人预想不同的是,律师需要花费很大精力,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沟通,这其实是一种内耗!

    团队每年承办大量案件,接触下来的当事人数量非常大,种类也非常丰富。

    这么多年下来,非常清楚当事人在想什么,也知道他们需要什么。

    更明白他们很多看上去不可理喻的做法,背后的动机又是什么。所以,想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谈一下,如何与律师沟通,才能达到自己的预期效果,减少双方的沟通成本,提升办案质量。

    01



    接受事实本身


    在家属涉案以后,很多人不能接受自己的亲人成了罪犯。我们对亲人充满自然感情,不自觉会美化。

    一旦亲人涉案,在心里会有抵触情绪。一直反复强调自己的家属是无罪的,是被冤枉的。

    他们会絮絮叨叨从嫌疑人出生开始,讲述他的成长故事,拿出方方面面与案件无关的证据,试图证明亲人不可能做出办案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

    比如从小品学兼优,喜欢扶老太太过马路,路不拾遗,工作勤奋……

    法律从一定程度上说,是对事不对人的,这些因素可能在量刑的时候,稍微考虑一下,但绝对不会影响定罪。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就说明办案机关手上是有一定证据的,尽管有可能在刑法上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但是嫌疑人完全无辜的可能性比较小。

    有个当事人,面对铁一般的证据,甚至嫌疑人自己都认罪了,还一定要说他是无罪的。

    经常一天能想出十几个想法,新闻中但凡有一点沾边的,就跑来跟我说,为什么不能按照别人的案件搞。

    最后开始跟我说,法律有问题,能不能修改法律。

    还有当事人,坚称自己家人一点问题都没有,非说法律有问题,他们不“明知”,在案件中没起到任何作用,这样定罪违反了她的认知。

    我解释说,根据法律定罪问题不大。

    她听后哭得差点晕过去,说她花了钱请我,我居然帮着检察院给她们定罪,居然不向着自己的委托人说话,搞得她心理不舒服。

    如果说好听的,能解决案子,那我愿意不停的说一整天。

    面对问题才能解决问题。一直试图掩盖问题,逃避问题,又怎么能够解决问题呢。


    02



    直接提出需求


    亲人被拘留,自己不能见,对案件几乎是一无所知。

    这时候能够会见当事人,并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的刑事律师成了他们的救命稻草。

    面对这根稻草,当事人家属会呈现各种复杂的心态。

    一部分当事人家属觉得我对案件和法律一无所知,但是,我就是要我的亲人快点出来!

    他们精神紧张非导致常易怒,有时候突然情绪来了,就是直接打电话过来,一顿劈头盖脸,各种质问律师。

    当事人没必要抱着谈恋爱的心态,去跟律师打交道,让律师去猜你的需求。

    大可以有问题直接问,有需求直接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律师一般会满足的。

    很多当事人,平时不好意思联系律师,有想法不跟律师沟通,在那瞎琢磨,甚至问这个打听那个。

    各种心理活动之后,突然有一天心血来潮,一个机灵憋不住了,跑过来劈头盖脸一顿。

    律师这边还一脸懵逼,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所以,我们团队现在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案件有任何进展都主动向当事人家属积极沟通。

    签了合同,付了费用,当事人就是律师的甲方,甲方在合同范围之内,向乙方提出需求,是合理的,而且应该得到满足的。

    03



    尊重客观事实


    出事后,多数家属都是焦急的,比作热锅上的蚂蚁一点都不夸张。满脑子都是想找到一个办法,哪怕付出再多代价,也要把人救出来。

    可是,我们忽略了自身的能力有限这个客观情况,有些事情,真的不是能力的问题,而是客观事实就摆在那儿。

    一些家属觉得世界上只要努力,没有自己办不成的事情。为了办成事情,甚至到处 “找人办事”。

    殊不知,人不是随便就能找到,即便找了人,如今的大环境也不会有人为了别人家的事,丢掉自己的乌纱帽。

    除了对自己能力抱有幻想,还对他人有过高的期许,最直接的就是对律师有不切希望的幻想。

    觉得律师应该是无所不能,如果没做到,那就是不尽力。

    我的前同事跟我说过一段我特别认同的话,

    “不能你去医院了,医生就得保证能治得好你的病;

    不能你报了警,警察就能保证破的了案,追的回损失;

    不是你找了律师,律师就得保证帮你把官司打赢……

    你要相信,绝大部分职业人都会有自己的职业道德,

    都会尽心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一段话,道尽三个职业的辛酸。

    突然想到一件趣事。

    以前在派出所工作的那段时间,每天面对的出警理由真是让人哭笑不得,五花八门,

    锁坏了,狗丢了,猪跑了,老公喝醉了,媳妇骂婆婆了,邻近折了自己家树枝……

    当时上面有规定,接警后在规定时间内,必须风雨无阻赶到。

    那时候所里给我们分的是一辆车龄近二十年的破长安,晚上灯不亮,靠副驾上打手电筒,车子一下雨就熄火。

    无数个寒冬的深夜里,我跟同事,一个在前面开,一个在后面推。

    好在在我离开前,那辆车终于退役解脱了,后面的人不必受苦!

    就这样还天天被投诉,态度不好,说话太凶,出警速度太慢。

    印象特别深是一个下大雪的深夜里,有辆车在高速上没油了,打电话让我们送油。

    我们还没等上一个警情处理完,投诉就已经到了电视台,最后所长跑到几百公里外的人家里亲自道歉。

    在面对刑事案件时,同样也要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不要想着凭着一己之力,只手遮天,翻云覆雨。

    所有的案件结果,都只能在法律范围之内,以事实为基础,进行积极争取。超出这个界限的结果,不是一般人,一般律师所能承受的!

    04



    关注核心诉求


    当事人与律师沟通中,更应该关注案件本身进展,和律师为推动案件做的工作。

    其他细枝末节的东西,根本没必要在意。做好事情才是最重要的。

    很多当事人像侦探一样观察律师,企图从律师一个眼神,一个表情,一个动作,证明律师有没有尽心,是不是专业的。

    特别是很多人只关注律师对他们态度,这是我特别想吐槽的点。

    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当事人自然而然的就会把律师当成服务业,但是我一直觉得刑事律师不算服务业。

    态度好不好并不是衡量一个刑事律师工作成效的指标。

    我本人属于脾气不好的。当事人经常跟我助理说,有点怕我,因为感觉我很凶。

    可能是因为我一般不太愿意花很多时间去跟当事人聊杂七杂八的,也不太愿意去安抚他们的情绪。

    我更愿意跟他们交流案件进展。对于不能帮助案件的事务,我一般是直接拒绝的,一般不会为了讨好当事人去做。

    换句话说,作为乙方,我的服务不够周到。我当然知道,如何说,如何做,会让当事人会更舒服。

    但是他们请我来是解决案件的,而不是做心理疏导的。

    而且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我把精力都花费在让当事人如沐春风上,那就意味着,在案子上花的精力会相应减少。

    我更想用专业技能征服当事人,不想把宝贵的时间花在花里胡哨的事情上。所以,尽管很多当事人怕我,觉得我脾气不好,我想说的是,我的态度根本不重要。

    我对你嘘寒问暖,抚慰情绪,实际上是在浪费我宝贵的办案时间。

    当事人抱怨我总是冷冷的跟他们谈案件,而不是对他们多说几句暖心的话,服务不贴心的时候,我经常忍不住说,难道我服务好了,您多光顾几次?我希望的是,我们案件办好了,您以后万事顺遂!

    刑事律师见识了人间各类悲喜剧,必须具备的一项能力是与痛苦保持距离。对当事人痛苦的感同身受,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一种不专业的表现,不从共情他人的痛苦中抽离,会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

    另外一点,就是要尽量做对案件有用的事,而不是做很多事。有些家属在家坐立不安,也非得让别人跟着他一起急,心理才能舒服。

    你但凡表现的沉稳一点,他就觉得你对他的案子不上心。

    他们使不得要求律师每天去会见,每天写一份材料,希望案件每天都有进展。

    这就像蒸一锅馒头,发酵的时候,你盯着他,会让他发酵的更好么?上火蒸的时候,你看着他,会让馒头早点熟么?

    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在于精,在于巧,在于准,从来都不在于多。

    天天会见又怎样,案件还是要根据程序推进,言多必失,有时候搞太多事情,反而容易出篓子。

    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应该尽量留着精力做有意义的事情。

    所以,归根结底,站在当事人家属的角度,他们根本诉求是想律师对他们的案件尽心,但是由于对律师了解不够,容易对律师产生不信任干。

    他们常常感觉自己是弱势群体,特别是付费以后,生怕律师收钱不做事。

    所以,他们总是企图试探律师是否对他们的案件全身心投入,甚至通过多个方式去评估自己的律师专业能力,这也是他们一些看上去匪夷所思行为的来源。

    相应的,律师总能感觉到自己被质疑,为了让自己的当事人放心,就要花费时间精力去取信当事人。



    用人不疑,疑人不用。

    委托了律师,就信任他,好好沟通。

    如果不信任自己的律师,建议早日解除合同,再委托其他人。

    律师这么多,总有一个能满足自己的需求。

    律师和当事人,合作信任才能共赢,相互试探,只会两败俱伤!

    大成刑辩精讲巡回论坛第三期——刑事辩护思路的形成(上)

    文章原标题为:大成刑辩精讲巡回论坛第三期---刑事辩护思路的形成(上):假设控方证据是有效的

    2022年10月19日下午,大成刑委会、北京刑事专业组共同举办了大成刑辩精讲巡回论坛第三期。本次讲座的嘉宾是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平律师。因疫情防控的要求,原定计划的现场讲座临时采用大成直播的方式进行。

    徐平律师

    徐平律师首先陈述了其对刑事辩护成效的观察:大部分刑事案件是没有辩护空间的,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会被法院采纳;那些少数采纳了辩护人意见的刑事判决书,也是因为辩护人基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中犯下的专业错误而展开辩护。因此,形成好的辩护思路,实现有效辩护,核心在于是否能发现侦检机关犯下了他们自己未曾察觉到的错误?

    徐平律师讲座是分享其基于长期刑事辩护实践总结出的如何形成刑事辩护思路的经验。本次主讲内容为《刑事辩护思路的形成(上):假设控方证据是有效的》。

    徐律师以假设控方证据合法有效为前提,依据刑法三阶层犯罪理论,通过探寻控方可能存在的错误、并论证错误的荒谬性这一方法,从而形成案件的辩护思路。

    徐平律师列举了涉及损害商品声誉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具体案例,表明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层面上,侦检机关可能犯下的错误主要有:没有以证据证明某个构成要件的存在;对于刑法明确规定的构成要件,侦检机关认为不需要;脱离法益保护,对构成要件作机械、僵化的理解;类推创设构成要件或构成要件的表现形式等等。

    在违法性阻却层面上,徐律师认为法定的阻却违法事由中,侦检机关往往以互殴伤害或防卫过当来对抗辩护方的正当防卫主张,辩护方要善于要构建案发现场存在刻不容缓的伤害情形,要结合案件事实充分阐述无限防卫权问题;侵权型案件,徐律师以一起环境污染案件来说明如何用紧急避险的主张进行辩护。徐律师也略述了如何以超法规的阻却违法事由进行辩护。特别的,徐律师认为《刑法》第13条赋予了法院评估行为危害性大小的权力,这也给辩护律师以违法性阻却进行辩护的空间。徐律师以一起损害商品声誉案为例,介绍了一种通过法益比较来论述当事人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以此阻却犯罪成立的方法。

    在责任阻却层面上,徐律师强调了故意类案件中,无犯罪“故意”核心是“明知”的问题。徐律师以一起广为人知的某女律师涉黑、诈骗、敲诈勒索案件为例,阐述了在“明知”这个问题上,侦检机关常常犯的错误是:以论证“应当知道”,来论证“明知”;反常行为可以推论“明知”,但侦检机关却通过正常行为来推论“明知”;推论“明知”应该具备排他性,反例可以否定“明知”,但侦检机关往往忽视这一点。以一起诈骗为例,说明以欠缺违法性认识来论证责任阻却的有效性。

    本次讲座的内容引起了广大刑辩律师的强烈共鸣和热烈讨论。在控方证据有效的情况下,如何理清逻辑,实现有效辩护是一个需要辩护人长期研究、学习的课题。那么,在控方证据并不完全有效的情况下,我们又该如何抓住机会并找到正确的发力方式呢?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徐平律师将在2022年10月28日周五14:30-16:00举行的讲座---《刑事辩护思路的形成(下)假设控方证据并不是完全有效的》。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刑事律师讲座,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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