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15:21:25来源:法律常识
9月2日,华商报B02、B03版刊发了《招转培套路与求职者困境求破解》一文。为什么求职者会被“招转培”?“招转培”是否涉嫌犯罪?近日,华商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心理专家、律师。
心理专家
“招转培”套路是利用普通求职者弱势心理的一种心理骗局和心理博弈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杜翠红说,在用人招聘、面试求职的过程中,普通求职者和招聘者的心理地位并不平等。普通求职者心理处于弱势,存在渴望让招聘者肯定认可自己的心理,而“招转培”就是利用这种心理需求进行的一种心理骗局和心理博弈。
要实现这种心理骗局,往往需要求职者具备以下心理状态:
1)非常渴望进入一个新行业来改变收入水平、生活条件等现状的迫切心理
2)想要获得社会和招聘单位强烈认可的心理
3)难以找到清晰社会定位、面对生活感到迷茫的心理
4)非常憧憬美好未来的想象心理
5)对社会的认知程度较低,存在不合理认知,即:付出可承受的相对小的代价,获得丰富持续好久的获利。
在“招转培”套路的众多案例中,不难发现这些求职者存在以下共同点,符合上述心理状态,即:投递简历的工作岗位门槛相对较低;本身的条件不太符合求职岗位,比如缺少相应证书等;对某个行业了解不深,但想进入陌生行业;初入职场或进入职场不久;学历、技能水平偏低等……但他们都渴望希望获得较高的薪资。因此,在求职过程中,他们往往会将自身的地位摆得很低,更容易全身心地信任对方,并愿意通过改变自身状态来满足对方提出的要求。
另一方面,“招转培”套路中,招聘者往往处于强势的地位,扮演着引导者的角色,具有较强的“意向性能力”,即读懂他人意图的能力。招聘者会用“更好的职业前景”“建议选择培训”“岗前培训能帮你快速上手”等话术,让求职者感觉应聘者所有的出发点和解决方案都是从帮助他的角度考虑,并且照做后会有很高的收益,逐渐地让求职者卸下防备。通过引导,让求职者陷入现在的培训费与未来的高工资待遇及机会相对比的心理博弈中,逐渐失去理智,仿佛进入浅催眠的状态。最终,掉入了这场心理陷阱。
一般而言,这些别有用心的招聘者的路数如下:
1)首先,通过网络面试邀请,招聘方通过高收入、低门槛、无中介费等承诺,降低求职者的心理防备;
2)面试时,提出岗位需求,逐渐否定对方能力,让求职者开始动摇并自我否定、自我怀疑;
3)接着洞察求职者的反应,适时抛出解决方案,可以提供场地和学习机会帮求职者提高,获取信任;
4)抓住时机,用未来的更好的就业前景、更高的薪资报酬等高额回报来诱惑求职者,也进一步抵消求职者眼下要付出的时间和金钱,实现求职者求职心态到培训心态的转变,让求职者陷入未来高额回报和美好期待中,做出贷款等不理性的选择。
5)一旦求职者做出招聘者所想要的行为,比如贷款;招聘者就会抓住求职者的这种心理,尝试再次重演(即,继续贷款学习更多的技能,未来赚更多钱等)。
6)经过不断叠加的不合理行为,求职者慢慢意识到不合理,想要终止这个恶性循环,招聘者就会尝试通过心理暗示(如:不继续参加贷款,那么之前承诺的美好未来就无法实现),尝试让求职者因为沉没成本效应而继续朝着可能越来越渺茫的未来前进。
律师说法
“招转培”属近年南方常见的一种诈骗手段
公安、人社部门应开展专题调查
北京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王毅说,“招转培”属于近几年南方较为常见的一种诈骗手段,存在“招转培”行为的相关公司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属于严重的违反我国刑事法律的行为。同时,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五千元)起点的,可以追诉诈骗罪。
本次案例中,有关公司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在各大招聘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用“承诺无中介费等”“不会的话有老员工带”等理由诱骗求职者前往参加招聘面试。后由公司面试人员按照一定话术,在明知公司没有实际岗位,也没有能力按照招聘承诺安排就业岗位的情况下,以应聘者无工作经验,需参加培训及参加培训后安排高薪工作、或培训结束后即在其推荐的合作公司就业为由,诱骗被害人以现金或贷款缴纳培训费。上述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数众多,数额巨大,已涉嫌构成诈骗罪。因此,人社部门及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应对此予以立案查处,如其认为相关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立即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接到被害人举报或控告的,在搜集相关证据后,也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市民遭遇“招转培”诈骗后,应立即保存证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书写并提交投诉和控告材料,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以方便维权。相关受害者可以联合向人社部门或公安机关投诉控告,并要求依法给予答复。当然,也可以共同委托律师维权。由于涉及受害者众多,影响面广,相关人社部门、公安部门应就此专题调查,及时将有关调查结果向受害者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招转培”“培训贷”是典型的刑、民、行交叉案件
受害者应团结起来追究涉案企业刑事责任
北京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刘东晨说,“招转培”“培训贷”问题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已有愈演愈烈之势。目前,西安市因“招转培”“培训贷”问题导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投诉人数不断上涨,其中还有不少是在校的大学生。
为什么“招转培”“培训贷”有关部门都说不好管?刘东晨说,从法律角度分析,“招转培”“培训贷”纠纷是典型的刑、民、行交叉案件,即其涉及到刑法、民法、行政法三个部门法调整下的法律关系;从受害者遭遇看,用工、培训、贷款等内容涉及劳动管理、教育管理、金融管理、信访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受害者向单一部门反映,效果注定难以令人满意。因此,“招转培”“培训贷”问题容易形成法律关系纠缠不清,责任部门互相推诿,受害者投诉无门的尴尬局面。
“招转培”属于什么性质?刘东晨说,从形式上看,众多受害者都和涉案单位签订所谓的书面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表面上看似乎是很典型的民事案件,但受害者因为缺乏法律知识等问题,想依法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现实难度较大。从现有的受害人提供的证据资料来看,西安市这些案涉企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属于严重的违反我国刑事法律的行为。因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目前,从上海、北京等地法院都有类似的判决,从这些刑事判决书来看,此类“招转培”“培训贷”都因诈骗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尽管上述法院对“招转培”“培训贷”类案件有着“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认定上的分歧,但对其诈骗行为的认定都是一致的。
遭遇“招转培”的市民应该如何维权?刘东晨说,尽管每个受害者遭受的损失或许不大,但由于人数众多,涉案企业因此非法占有的金额相当可观。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受害者团结起来,通过追究涉案企业的刑事责任来维权,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相关判例
杭州拱墅区法院对“招转培”涉案人员认定诈骗罪
“招转培”公司员工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020年12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顾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
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王某峰、毛某斌(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股东的杭州航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路公司),招募工作人员通过“招转培”模式进行诈骗。通过航路公司市场部人员以杭州知更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双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均为航路、华聘公司股东、员工注册的空壳公司)名义在各大招聘网站发布“无需工作经验、高薪酬、高福利”虚假招聘信息,诱骗求职者前往航路公司参加招聘面试。后由公司面咨部人员按照“话术单”,在明知公司没有实际岗位也没有能力安排就业岗位的情况下,以应聘者无工作经验、需参加培训及参加培训即安排高薪工作或培训结束后即在其集团公司、子公司高薪就业为由,诱骗多名被害人每人以现金或者贷款缴纳培训费用人民币19800元。培训结束后,航路公司以生活补贴或者实习工资名义返还部分被害人每人3000元。目前,已有62名被害人报案,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05万余元。被告人顾某系航路公司面咨部员工,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5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告人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由被告人顾某退出的违法所得18000元,按比例发还给各被害人。
苏州虎丘区“招转培”公司负责人以诈骗罪被判刑五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2020年7月31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倪某虎、于某龙、高某建诈骗一审判决书》显示:苏州文博教育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博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倪某虎,因“文博公司”单纯招生培训前来报名参加的人员不多,在同案被告人高某建的建议下,于2018年1月15日成立苏州科旭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旭公司”,系“文博公司”的子公司),在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以骗取学员培训费为目的,虚构“科旭公司”招聘技术工作岗位,先后在各招聘网站发布虚假招工信息。通知应聘者来公司面试,并称可在完成培训后安排至“科旭公司”或与该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企业技术工作岗位入职,获得“高薪”,还虚假承诺完成培训后可以获得培训合格证、就业前2年每年均可获得政府发放的5000元人才补贴,诱使应聘者签订培训协议,骗取应聘者以现金或“宜信贷App”贷款的方式支付的培训费用。共计骗得22名应聘者人民币31.58万元。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倪某虎、于某龙、高某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倪某虎、于某龙、高某建按其参与的犯罪退赔赃款,分别发还相关被害人。 华商报记者 张鹏康 实习生 陈泽雅 李明泽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