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16:06:57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案件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情节显著轻微的嫌疑人一般都希望公诉机关能够作出不起诉决定。无论是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还是存疑不起诉,一旦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刑诉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不起诉决定等同于一份无罪判决。
司法实践中,因为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追究犯罪是其法定职责,除非符合绝对不起诉的条件,公诉机关一般不轻易决定不起诉。即使当今提倡“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但实践中,“少捕”得到了一些是落实,“慎诉”做得还远远不够。
所以,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符合不起诉的条件,一定要争取不起诉。除非一些人数众多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嫌疑人较多,公诉机关一般会主动决定不起诉。对于嫌疑人比较少的案件,一般即使情节显著轻微,公诉机关一般也不会主动决定不起诉。对于这类案件,律师的作用尤为明显。刑事案件有一句名言——没有完美的指控,或者说再“完美”的指控,也不是“无懈可击”。律师代理案件后,向公诉机关提出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对嫌疑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一旦办案人员认可律师的意见,那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水到渠成。
律师如果在案件到了法院后才接受委托,那么无疑失去了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绝佳机会。即使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但让法院采纳的难度也是非常大的。甚至法官在感到为难时私下会和律师说为什么不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检察官做好沟通对案件不起诉。笔者有时会碰到这类情况。所以,律师介入案件的时机非常关键,尽量早介入,这样才能掌握主动权,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尽量能够做到让公诉机关不起诉。
叶建民律师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