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42:32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律师集宁,公检法人员刑事犯罪的后果】,以下3个关于【刑事律师集宁,公检法人员刑事犯罪的后果】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来源:澎湃新闻
因为在一起医疗纠纷中殴打医生致其重伤,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女子高彬被判刑三年。如今,距一审宣判已五年、距二审维持原判已三年,高彬仍未被收监。
6月15日,高彬的弟弟高刚告诉澎湃新闻,高彬的精神“有毛病”。而被害人一方则质疑高彬“装疯卖傻”。此案一审法官、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院的段成志介绍,高彬有民政部门的精神障碍残疾证明,但要达到监外执行的条件,必须经过专业的医学鉴定,法院曾委托精神鉴定机构对高彬进行司法鉴定,但高彬“不说话”,导致无法鉴定。
段成志向澎湃新闻表示,下一步将与相关部门协调,依法执行此案。
产科医生在办公室被殴打至重伤
这起因医疗纠纷引起的刑案,发生在2013年5月。此前的2012年12月,36岁的高彬在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的产科剖腹产生下婴儿,术后出现腹腔脓肿、胸腔积液,后来转院治疗。围绕医疗损害责任和赔偿问题,高彬与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产生矛盾。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高彬来到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产科主任张凤英的办公室,与张凤英发生争执。当时,高彬用输液架等对张凤英进行殴打,导致其右手腕受伤。
经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凤英右腕部软组织开放性损伤,桡侧腕屈肌腱、掌长肌腱断裂,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2015年9月,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高彬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4月,乌兰察布市中级法院驳回高彬的上诉,维持原判。
至于高彬与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的医疗纠纷,据高刚介绍,经法院民事判决,他姐姐已获赔29万元。
而据张凤英介绍,为了严惩犯罪,提高审理效率,她就高彬对其故意伤害一案,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部分已经了结了,就是刑事部分还拖着。”高刚说的“拖”,是指他姐姐高彬的“执行”问题。高刚称,他姐姐曾在看守所被刑拘一个多月,取保候审回家后现出“精神毛病”,“一看到警察,她病情就加重。”
高刚说,现在高彬呆在家里,“天天吃了睡,睡了吃”。
检察院建议尽快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被害人张凤英则认为,此案二审维持原判都三年了,高彬至今未执行收监,是因为其“装疯卖傻”。张凤英代理律师卢云也持此观点。卢云告诉澎湃新闻,在二审期间,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对高彬进行精神障碍鉴定时,他在现场目睹了高彬的表现,“鉴定的时候她一点都不配合,什么话也不说。”
卢云介绍,二审维持原判后,此案由一审法院执行。围绕高彬的收监问题,他与法院工作人员有多次沟通,“他们总是说在协调。”
2020年6月12日,澎湃新闻记者与此案一审的审判长、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院的法官段成志取得联系。段成志说,法院对高彬一案的执行很重视,有一次,高彬坐着轮椅被家人推过来,法警将其送到看守所,“看守所看到她这情况,就不愿接收了。”
段成志介绍,高彬有民政部门的精神障碍残疾证明,但要达到监外执行的条件,必须经过专业的医学鉴定,后来乌兰察布市中级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高彬作精神障碍鉴定,“她不说话,不配合鉴定,鉴定不了。”
段成志所说的这次鉴定,是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在2017年8月对高彬进行的精神障碍医学鉴定。该鉴定所后来出具书面说明称:“因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不予配合,无法对其目前的精神活动进行检查予以鉴定。”
鉴定机构的书面说明显示,高彬在精神医学鉴定过程中“不予配合”。受访者供图如此一来,因故意伤害罪获刑三年的高彬,五年来一直未被收监。2019年3月,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称,被告人高彬2014年7月被执行逮捕,一月后取保候审,2015年被一审判刑三年,一直未被收监,建议法院对高彬一案的执行“尽快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我们协调过很多次了。”段成志告诉澎湃新闻,去年乌兰察布市检察院组织公检法几家单位开了协调会,“决定还是先把人送到监狱去,看收不收,再做其他决定。”段成志说,前段时间来受疫情影响,当地监狱对收监犯人严格控制,下一步法院将继续与相关部门协调,尽快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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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附判例:被告人系电业局职工,判决中却成“无业”,导致7年里单位仍付工资奖金等137万,审签判决书的副院长被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及时规范处理本单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有效预防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问题,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精神,结合办案工作实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的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范围
1.本通知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
二、告知情形及例外规定
2.办案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
办案机关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在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再另行告知:
3.办案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应当在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后十日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十日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无罪或者终止审理判决、裁定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五日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有碍侦查的,办案机关不予告知:
(1)可能导致同案犯逃跑、自杀,毁灭、伪造证据的;
(2)可能导致同案犯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所在单位的其他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4)其他有碍侦查的情形。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告知的,办案机关不予告知:
(1)办案机关无法确认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
(2)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3)其他无法告知的情形。
6.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办案机关不予告知。
7.不予告知的情形消失后,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情况告知其所在单位。
三、告知的程序规定
8.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并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告知;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并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撤销案件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告知;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告知;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或者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由人民法院负责告知。
9.办案机关一般应当采取送达告知书的形式进行告知。采取或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告知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撤销案件情况告知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应当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情况告知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不再另行送达告知书。人民法院作出有罪、无罪或者终止审理判决、裁定的,应当将生效裁判文书送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不再另行送达告知书。
10.告知书一般应当由办案机关直接送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告知书应当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签收,并在告知书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收件人拒绝签收的,办案机关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告知书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告知书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直接送达告知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告知或者传真告知。通过传真告知的,应当随后及时将告知书原件送达。邮寄告知或者传真告知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签收后,应将告知书回执寄送办案机关。
11.办案机关应当将告知书回执归入工作卷,作为工作资料存档备查。
四、责任追究
12.办案机关负责人或者上级办案机关应当督促办案人员及时履行告知责任,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告知,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五、附则
1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收容教育或者行政拘留的,参照本通知执行;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送达告知书。
1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告知书样本格式(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2015年11月6日
被告人系电业局职工,判决中却成“无业”
审签判决书的副院长被公诉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
2011年12月30日,时任集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云某,在审理郝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过程中,作出的(2012)集刑初字第6号《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将《集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载明郝某职业为“乌兰察布电业局职工”,错误地填写成“无业”,且在郝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宣判后,未依法将判决书送达乌兰察布电业局。
检方指控,李某作为时任分管集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副院长,在对郝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的《刑事判决书》审核签字时,未能严格把关,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乌兰察布电业局损失137万余元。
检方认为,李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力,对所分管工作未做到严格把关,致使某电业局损失137万余元,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李某判处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
判决书未送达被告人所在电业局
7年里单位仍付工资奖金等137万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示,曾是法院副院长的李某,对被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李某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认识诚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愿意改过自新,且李某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2日,李某任集宁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工作。李某在对郝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刑事判决书》未认真审核,致郝某从2012年至2019年在某电业局领取工资薪酬、奖金、福利(企业年金)、企业代缴五险一金共计1374960.01元。
法院认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作为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长,在履行签发法律文书职责时,未认真审核把关,致使乌兰察布电业局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李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本案所涉的损失,是多方因素相结合而形成的,李某并非案件直接承办人员,其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只是造成乌兰察布电业局遭受重大损失的原因之一。
法院认为,李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司法局评估,李某在其辖区居住表现良好。其辩护人提出李某系初犯、偶犯,并真诚悔罪,愿意改过自新并建议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该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建议对李某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上述情节,法院认定,李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处罚。经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认定,李某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来源:微法官
农行用户马女士储蓄卡被盗刷详单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本报记者 王小花)“我的银行卡从未离开过身,没有开通过网银,也没与手机捆绑,只是作为一个储蓄卡使用。8月11日,去银行办理业务时,忽然发现卡里2万多存款只剩下4千元,当时,向中国农业银行集宁新区支行工作人员反映此事,他们让我报警。向警察讲述了情况后,让我回去等消息。现在已经半个多月过去了,难道我的钱就这样白白丢了吗?”8月31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农行用户马女士焦急地向本报反映道。
8月31日,马女士向记者讲述:“这张银行卡从来不在网上购物,就作为一张储蓄卡使用。报警后,好几天都没有消息,我实在心急,就去集宁区公安局刑警侦查队询问,工作人员给了我一份从银行调出来的《对账单》,详单显示,我的银行卡是从7月9日开始被网上银行“财付通快”分120多次盗刷走,共16000元。
集宁区公安局刑警侦查四中队工作人员对马女士说,经查实,她的银行卡没有开通网银,也没有与手机捆绑,说明银行卡没问题,钱存在银行被盗刷,让她去找银行!“我再次来到中国农业银行集宁新区支行,负责人李主任表示,钱被盗刷应该找警察破案,建议你重新报警让他们来查,就这样银行让找警察,警察让找银行,我跑了半个月都没有结果。这些钱都是我辛辛苦苦赚来,存入银行就没了,难道就没人管吗?”马女士告诉记者。
当日,记者随同马女士来到中国农行新区支行,负责人李主任表示:“银行卡钱被盗刷属于刑事案件,我们只需配合前来查案的警察收集证据,出现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是用户自己在手机上点击了网站链接相关信息被黑客盗取,另一种就是我们银行网站问题,现在警察没有断定是我们银行责任,所以,我们不会给予赔偿。”
“我们已经查出马女士钱是被网上银行“财付通快”盗刷走的,作为农行用户,农行有义务协助用户查清“财付通快”是如何盗走马女士的钱,我们去查也是向银行工作人员了解,马女士银行卡一直没与手机绑定,且马女士也表示从没点开过手机发来的链接,我们会继续侦破此案。”集宁区公安局刑警侦查四中队一位工作人员讲道。
对此,记者咨询了集宁同声律师事务所高小娟律师,高律师表示:“如果是农行用户马女士自己点开手机发来的链接,被黑客盗取信息导致钱被盗刷,就属于自己责任,与银行无关;如果银行网站出现问题,银行就有责任赔偿用户所丢资金,还是需要公安机关来侦破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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