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刑事律师,广西南宁一男子坠楼

时间:2022-11-23 17:42:1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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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集宁区:一男子坠楼丧命 警方草率结案引质疑
  • 因小事发生口角 乌兰察布市一未成年人持刀捅伤他人被判刑
  • 集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反家暴 助力妇女维权
  • 内蒙古集宁区:一男子坠楼丧命 警方草率结案引质疑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讯(记者 张现社 见习记者 相冰)日前,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发生一起命案,一名38岁男性坠楼身亡,当地警方进行现场勘查后,三日后被警方定性为自杀并结案,引发死者家属质疑,当地居民也对死因众说纷纭。接到举报后,近日,中国商报记者赶赴实地调查采访。

    事由始末

    2016年9月3日1时40分,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刑警大队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在集宁区建设小区4号楼3单元有人跳楼,民警随机赶往案发现场。经过警方勘察,死者自6楼坠地身亡。

    经走访调查,据案件现场当事人赵春梅描述:“2016年9月2日晚上9点到10点之间,我和赵军吃完饭到王春荣家里聊天,赵军喝完酒要出去,我和王春荣拉他回家。在路上遇见了王春荣的邻居李勇,就和李勇一起把赵军拉回了王春荣家里。

    到家后,王春荣和赵军在屋里聊天,我和李勇在外面说话,赵军从里屋出来说李勇骂他,和李勇互相撕打,李勇打电话叫人来抬死赵军(地方方言,打死的意思)。我拉着赵军要出门,李勇拿着酒瓶出来拦住要打赵军,我就拦住了李勇,然后赵军一个人就下楼了。

    大概20分钟左右,李勇叫了两个朋友来到王春荣家里,我拦住这两个人不让他们去找赵军。大概五分钟后又来了一个李勇的朋友,站在门口。李勇对这三个人说,要去抬死赵军。后来的这个人就出去追赵军了。这个人出去不到2分钟就听到很大的呼隆声音,我以为是追下去的这个人绊倒了,我开门看没有人摔倒。

    这时,李勇让另外两个人也去追赵军,我就给那两个人跪下了,求他们别去追,这两个人也就没去追。过了大概半个小时,追出去的人回来说没有找到赵军。李勇说不行,还让他们出去找,这三个人都没动,李勇自己就准备出去找。我和王春荣抱着李勇不让他出去,王春荣拿着烟灰缸砸自己的头,额头砸了黑青说:赵军也是我兄弟,李勇你别追了。

    但是李勇还是跑出去了,上到五楼一半又返回来了。我们把他推回他自己家了,他家在王春荣家对面。我和王春荣踹李勇家的门,骂李勇说他因为这个小事找人来折腾。那三个人就下楼走了。不一会儿,开始追出去的那个人回来说楼下躺着一个人,你们去看看是不是你们的人。我们下楼看到赵军在地上躺着。衣服整齐眼睛睁着躺在地上。我让赶紧给家里打电话,后面我就昏过去不知道了。醒来就在警察局了。”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刑警大队大队长裴继荣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案已经结案,结合尸检情况,排除他杀,所有家属提出的异议,我们尽量去配合。根据前期所有的侦查和后期的鉴定,三人上楼后一直在屋内未出门,性质不构成刑事,已经经过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及自治区公安厅复议过,现该案已到公安部,至于公安部对该案有什么新的定性,尚不能确定。

    根据警方案情介绍,李勇等三人未追赶死者,而现场当事人赵春梅供述,其中一人有追赶,赵春梅在接受采访时一再强调:她已接受公安机关和律师等人无数次的询问了,给出的都是同样的口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刑警大队答应给记者寄一份案件详细材料,而截至发稿前,警方并未联系记者邮寄。

    律师观点

    就赵军“坠楼”案件,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王辉律师发表了看法

    王辉律师认为,被害人赵军“坠楼”位置警方未确认,现场痕迹未勘验。现场楼道五层与六层之间靠窗户东墙血手印未提取。被害人家属在现场五层与六层过道窗户东墙发现一个血手印和多个脚印(不是被害人脚印),警方没有依法提取手印样本,对被害人和被控告人DNA作对比。如果是被害人留下的,说明被害人在楼道内发生殴打致伤或致死;如果是被控告人留下的,说明他们有行凶的嫌疑,被害人家属第一时间对此进行了拍照并提取了墙上的血手印灰土样本,当地警方应当进行技术鉴定。

    王辉律师还指出,案发第一现场遗留的血迹被人擦过,当地警方并未进行技术处理。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在涉案人王春荣、李勇家门口水泥地板上发现一处直径为20cm*20左右血迹擦痕并且很明显,家属做了拍照,但当地警方并未将该血迹擦痕拍照或提取样本进行技术处理,如果该血迹是被害人赵军留下的,那么可以进一步证明被害人的第一现场就在此地。

    此外,王辉律师还认为,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接触到被害人至今存疑。根据警方对案件的陈述,李勇电话纠集的三位帮手并未见到赵军,与赵军无任何肢体接触。但与现场证人赵春梅陈述:“李勇对这三个说去抬死赵军。后来的这个就出去追李勇了。这个人出去不到2分钟就听到呼隆很大的声音”相矛盾。

    受害家属向公安机关递交《二次尸检申请书》后,当地警方未作出反馈。家属认为,如果通过重新尸检、现场勘验、DNA比对、痕迹鉴定等程序,能够确定赵军死前确实遭受过撕打,便可以基本断定被控告人涉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如果经过鉴定,赵军死前并未遭到过撕打,则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的激烈性与紧迫性、赵军的反应以及证人证言来推断被害人赵军的坠楼是否与被控告人的恐吓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王辉律师认为,在凌晨一点,楼道还有其他逃跑渠道的前提下,是什么让赵军选择了不惜冒着生命危险攀爬窗户的躲避方法?赵军的反常举动足以证明被控告人对赵军的恐吓与被害人赵军坠楼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具有连续性、紧迫性,且被控告人明知该行为可能会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依然放任了该结果的发生,可见被控告人对赵军的坠楼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应根据情况按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

    上述种种疑点,当地警方应向目击证人调取,但是警方草率结案的做法涉嫌不作为。

    复议失败

    死者赵军的父亲赵永禄及母亲冀存芳对集宁区公安局作出的这份决定不予认可,要求复议,追究致赵军坠楼死亡的相关人的刑事责任。

    10月28日,集宁区公安局下达了集公弄复不受字【2016】001号不予受理刑事复议申请决定书:赵永禄你对2016年9月3日集宁区建设小区4号赵军坠楼事件未予刑事立案不服,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刑事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2016年9月2日集宁区建设小区4号楼赵军坠楼事件的涉案违法行为人,我局已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刑事复议的范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死者的父亲赵永禄告诉记者:“12日晚凌晨两点12分才接到电话,说赵军坠楼了。等家人赶到现场时,现场已被清理。之后接到电话说让去刑警队,赵军已被拉到殡仪馆。家属赶到刑警队半小时左右,刑警队通知回家等消息吧。之后我们家属多次去到刑警队,得到的答复是结果没出来,让继续回家等。”

    赵永禄说:“10月20日,刑警队给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10月21日我们去刑警队要赵军的尸检报告,也没有给我们。10月27日,刑警队给我们提供了一份赵军死亡案调查情况。我们家属多次去检察院、刑警队要求刑事立案,10月28日,公安局给我们一份不予受理刑事复议申请决定书。我们家属把收集到一些疑点材料送到刑警队和检察院,所得到的答复就是等。”

    针对此案,中国商报将继续关注。

    集宁刑事律师,广西南宁一男子坠楼

    因小事发生口角 乌兰察布市一未成年人持刀捅伤他人被判刑

    被抓获的未成年人

    乌兰察布晚报法制记者:李录

    2016 年8 月9 日上午,集宁区人民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不公开审理、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

    ○公诉

    审判长核实了被告人的身份后,集宁区检察院的公诉人宣读公诉书,指控被告人:2016 年5 月6 日22 时许,被告人贺小虎与同学步行回家,行至集宁区某饭店前时因琐事与醉酒后的刘某一行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贺小虎被刘某等人殴打,被告人贺小虎由同学拉走后为了报复而持刀返回到现场,用刀将刘某腹部捅伤,致刘某重伤并住医院抢救和治疗。后经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贺小虎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司法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贺小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贺小虎犯罪时未满18 周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情

    贺小虎坐在被告人席上,静静地听完了检察官的公诉,然后向法庭如实讲述了自己当初犯罪的经过。

    案发那天的晚上,自己和两名同学走到在马路边准备拦出租车的刘某等人身边时看了他们一下,酒后的刘某等三人便对自己进行辱骂和殴打,自己被同学们拉走后,自己想到身上携带着一把用于玩耍和防身的尖刀,就逞强地返回刘某身边实施报复。自己掏出尖刀跑到刘某的跟前,将尖刀捅进了刘某的腹

    部,刘某倒地后,自己和同学们慌忙逃离了现场。几天过后,集宁区的刑警们通过街头监控录像破了案,将自己抓捕归案。之后,自己的父母亲与被害人刘某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刘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辩护

    法庭上,法院为未成年人贺小虎指定的辩护律师作了如下辩护:一、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属初犯;二、被告人亲属已经对被害人积极地予以了15万元的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三、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四、被告人在抓获时没有阻碍、反抗,并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贺小虎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理

    法庭经过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过程。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小虎无故受到被害人刘某等人的殴打,被告人本应通过正常法律程序予以处理,但被告人为了泄愤一时冲动,持刀将被害人刘某捅成重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时被告人贺小虎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加之本案的受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亲属履行了赔偿责任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对被告人贺小虎依法应减轻处罚。

    ○判决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小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警示

    11 月29 日,本报记者就本案采访集宁区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李军,他说:未成年人应该特别注重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本案的被告人身为在校学生,接触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而随身携带管制刀具,从而在情急之中持刀报复他人,犯下了故意伤害罪。如果本案被告人不随身携带管制刀具,也许就不会犯下此罪。所以,随身携带管制刀具的危害性很大。

    (文中被告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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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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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反家暴 助力妇女维权

    2019年5月5日,集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受援人梁某送来的一面写有“义正辞严锄强扶弱 剑胆琴心济困扶危”的锦旗,对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谷霞律师及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尽职尽责表示诚挚感谢。

    2018年5月份,梁某来到集宁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向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详细叙述了发生在其身上的家庭暴力事件。据悉,梁女士常年忍受着丈夫家庭暴力的折磨,同时丈夫在外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来往,对其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生活难以为继,无奈向集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中心工作人员维护合法权益。

    集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指派了中心谷霞律师担任该案的诉讼代理人。援助律师接到指派任务后,立即采取行动,从多方仔细了解事情的经过,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积极协商调解。在对方当事人难以沟通的情况下,法律援助中心遂帮助受援人向集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长久以来,集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作为妇女权益保护的使者,致力于帮助弱势妇女脱离困境,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应有之力。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集宁刑事律师,广西南宁一男子坠楼】,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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