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01:53:49来源:法律常识
日常生活中,可能相当一部分人都经历过亲戚或朋友因涉及到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带走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大多数的人都会想到去找律师询问或是聘请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那么,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辩护工作有哪些呢?本文将围绕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等三个时段内,律师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谈谈笔者执行几年来的一些体会。
一、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被羁押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特殊三类案件,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是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
一般委托人都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迅速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案情及涉嫌的罪名、查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场所。当然,很多案件的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同一个人,那么就需要辩护律师委托后向侦查机关详细的询问嫌疑人的真实情况,从而为辩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客观基础。但是此时案件处于侦查过程中,某些案件的事实情况也需要进一步的取证,所以,此时办案机关对案件最终的定性也不明朗。
这个阶段,及时的会见嫌疑人也是很重要的工作之一。辩护律师向嫌疑人介绍自己,并且要与其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同时向其了解基本案情,同时应当了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了解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诱供的违法办案行为。对于一些违法的情形,辩护律师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控告。会见过程中,有的嫌疑人会要求辩护律师为其伪造证据或者帮其带信意图串供等,这些行为不仅违背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而且还有可能因此涉嫌犯罪。辩护律师这个时候要保持思维的独立性,将利害关系给其讲清楚。
在审查批捕阶段要及时的形成审查逮捕意见书,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情形下,争取能够得到不批捕的决定。如果被批捕,辩护律师也可向刑事执行检察局或是刑事执行检察专职人员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这样增加了嫌疑人被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概率,扩大了辩护空间。
二、审查起诉阶段
这个阶段意味着侦查工作告一段落,是审判工作的前奏。这时候的辩护工作较第一个阶段最为突出的就是增加了阅卷权和申请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经审查卷宗发现不能达到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的时候,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多可以退侦两次,如果还是不能达到证明标准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是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阅卷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从卷宗中搜索对嫌疑人更加有利的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看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等情节,什么种类的证据适用什么证据规则等等,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要为辩护工作做充分的准备。如果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那么补充侦查的提纲也是辩护律师关注的重点,因为可能辩点就在里面。
三、审判阶段
当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刑事诉讼就进入了审判阶段。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不仅是对前两个阶段辩护工作的总结,也是辩护律师能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互有对抗性。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承担着举证责任,而辩护工作则是提出合理怀疑反驳即可。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边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还有正当防卫等积极的辩护事由,也是由辩护方承担举证责任的。
笔者认为,审判阶段首先是与被告人交换辩护思路,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实践中,很多时候会出现辩护人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一致的情形。有的辩护律师认为是自己依据法律规定在行使独立的辩护权。其实,现在的主流观点认为,那种情况是对“辩护人独立的行事辩护权”误解,还是应当与被告人的观点保持一致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我在庭审过程中也遇到过有些律师,既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又做罪轻辩护,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是存在疑问的。
辩护律师在质证时,最主要是围绕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证。只有具备了证据的三性,才有证据能力,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同的证据形式,采用不同的证据规则,这就需要辩护律师具备很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很高的庭审应变能力。庭审完毕后,还要记得向法庭提交一份语言规范,准确,观点明确的辩护词。
整个辩护工作都在考验一个辩护律师的细心、耐心和责任心。辩护律师更要时刻将法律、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作为悬在自己头上的达摩克斯之剑。一个内外兼修的好律师是需要时间来磨练的,只要全身心的投入,相信这个过程会很精彩。
来源:刑事视野